110 年 · 建築師 · 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5 題 · 單選 · 1.25 分

有關地基調查報告,採地下探勘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五層以上建築物之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
  2. B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
  3. C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 6 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正解 ✓
  4. D建築面積 6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進行地下探勘

官方答案 C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5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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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地基調查的方式,以及「哪些建築物必須進行地下探勘、哪些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資料」的分界,依據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第 1 項至第 64 條第 3 項。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基地應依建築物之規劃及設計辦理地基調查,方式包括資料蒐集、現地踏勘或地下探勘,地下探勘方法包含鑽孔、圓錐貫入孔、探查坑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第 2 項劃出必須地下探勘的兩類: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第 3 項再給出例外: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五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

但建築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仍應進行地下探勘。選項(C)把開挖深度的門檻寫成 6 公尺,擴大了例外的適用範圍,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第 3 項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第 2 項明定五層以上建築物的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樓層多代表載重大,且多半設有地下室而需深開挖,對地層性質的掌握要求較高,不能只靠鄰地資料推估。

  2. (B)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第 2 項同樣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列為必須地下探勘的對象,這一款與樓層數無關;即使只有一、二層,只要供公眾使用,就不能以鄰地資料替代,因為其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數人。

  3. (C)

    錯誤,為本題答案。得引用鄰地資料的例外,要件有三個且須同時符合: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基礎開挖深度在五公尺以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第 3 項)。本選項的樓層與用途要件都寫對了,錯在開挖深度門檻寫成 6 公尺;開挖深度超過五公尺而在 6 公尺以內的基地並不在例外之內,仍須進行地下探勘。正確寫法為「基礎開挖深度為五公尺以內者」。此外,即使三要件都符合,若找不到可靠的鄰地探勘資料,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第 1 項自行調查。

  4. (D)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建築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進行地下探勘;換言之,即使符合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淺開挖的條件,建築面積一旦達到此規模,仍不得以鄰地資料替代。

記憶點

必須鑽探:五層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可借鄰地資料: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開挖五公尺以內,三要件缺一不可,且鄰地資料必須可靠。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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