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7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住宅法規定有關住宅基本居住水準之說明,何者錯誤?

  1. A住宅基本居住水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2. B中央主管機關應每 5 年進行檢視修正住宅基本居住水準正解 ✓
  3. C住宅基本居住水準之一為居住面積達家戶人口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和
  4. D住宅基本居住水準之一具備住宅重要設施設備項目及數量,係指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等衛生設備及其數量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7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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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住宅法的「基本居住水準」制度——由誰訂定、多久檢視修正一次,以及基本居住水準在內容上包含居住面積與住宅重要設施設備兩個面向。

正解理由

依《住宅法》第 40 條第 1 項,基本居住水準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衡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因素訂定,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的依據;而依同法第 40 條第 2 項,基本居住水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選項 (B) 把檢視修正的週期寫成每 5 年,與條文的週期不符,是本題唯一錯誤的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住宅法》第 40 條第 1 項明定訂定基本居住水準的主體是中央主管機關,不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在這個制度裡的角色是後端執行:依《住宅法》第 40 條第 3 項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的居住狀況,並得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把「訂定標準」與「清查、輔導改善」兩個階段的主體分開,就不會把 (A) 誤判為錯。

  2. (B)

    錯誤。檢視修正的主體(中央主管機關)寫對了,錯在週期:《住宅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的是每四年檢視修正,選項寫成每 5 年。改成「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住宅基本居住水準」才正確。這類題目常只改動一個數字,主體與動作都照抄條文,考生容易只看主體就判對。

  3. (C)

    正確。基本居住水準在內容上以「居住面積」作為衡量面向之一:依家戶人口數,把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加總,作為該家戶應達到的居住面積下限。選項的寫法(居住面積達家戶人口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和)符合這個架構。《住宅法》第 40 條第 1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基本居住水準,考量項目包含居住需求與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面積正是反映居住需求的指標;各人口數對應的具體面積,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的基本居住水準內容。

  4. (D)

    正確。基本居住水準的另一個面向是「具備住宅重要設施設備項目及數量」,指的是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等衛生設備及其數量,對應《住宅法》第 40 條第 1 項所稱的公共安全及衛生考量。可以對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37 條:建築設備層面對住宅、集合住宅也要求每一居住單位設置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兩者列舉的衛生設備種類一致。

記憶點

基本居住水準:中央訂、每四年檢視修正、地方清查輔導;內容看「居住面積」與「衛生設備」兩面。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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