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經下列何程序,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 A經上級機關核准正解 ✓
- B經機關首長核准
- C經監辦單位核定
- D經監造單位審查
官方答案 A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9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關於「因政策變更而終止或解除契約」的程序要件——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以及採購法中「上級機關核准」「機關首長核准」「監辦」「監造」四種角色的分工。
正解理由
依《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拆成要件:①契約須事先訂明此一條款;②原因是政策變更;③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④程序是報經上級機關核准;⑤效果是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損失。題目問的是第④要件,答案是上級機關核准,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符合。條文明定程序為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依《政府採購法》第 9 條第 2 項,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沒有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自行執行上級機關之職權。
- (B)
不符。機關首長核准是採購法中層級較低、用於機關內部執行事項的程序,例如《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1 項驗收不符部分非屬重要時,就其他部分先行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或同法第 72 條第 2 項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減價收受。因政策變更而終止或解除契約,涉及公共利益判斷與補償支出,條文要求的是上級機關把關,不是機關首長自行核准,應改為「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C)
不符。監辦依《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第 1 項是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說明監辦是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這些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監辦單位負責程序監督,沒有核定終止或解除契約的權限,主體與職權都不對。
- (D)
不符。監造是機關委託或指派、在施工階段監督工程品質與契約執行的角色,例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的竣工確認與送審竣工資料;《政府採購法》第 88 條第 1 項也把監造列為受機關委託提供服務的廠商類型之一。監造單位是契約執行的技術把關者,不是決定是否終止契約的權責機關,且條文要求的是「核准」而不是「審查」。
記憶點
政策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契約先訂明、上級機關核准、補償廠商損失,三件事缺一不可。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