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0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00 條規定,基樁以整支應用為原則,樁必須接合施工時,其接頭應至少不得在基礎版面下多少公尺以內,且樁接頭不得發生脫節或彎曲之現象?

  1. A5
  2. B4
  3. C3正解 ✓
  4. D2

官方答案 C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0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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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基樁接樁位置的深度限制,依據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00 條:基樁以整支應用為原則,必須接合施工時,接頭不得落在基礎版面下一定深度以內,且接頭不得脫節或彎曲。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00 條原文為「樁必須接合施工時,其接頭應不得在基礎版面下三公尺以內,樁接頭不得發生脫節或彎曲之現象」。把這句拆開有三個要件:第一是前提,整支應用才是原則,只有「必須接合施工」時才談接頭;第二是位置,起算面是「基礎版面」,往下三公尺範圍內不得設接頭;第三是品質,接頭不得脫節或彎曲。題目問的是第二個要件的深度數值,條文寫的是三公尺,對應選項 (C)。

同條後段另規定基樁本身容許強度應按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依接頭型式及接樁次數折減,表示接頭是樁體的弱點,條文才會一面限制接頭位置、一面要求強度折減。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5 公尺:不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00 條的界線是基礎版面下三公尺,不是五公尺。接頭設在基礎版面下五公尺處雖然也在三公尺範圍之外,但題目問的是條文所定的深度界線,五公尺把門檻寫高了;改成三公尺才是條文數值。

  2. (B)

    4 公尺:不符合題目所問。理由與 (A) 相同,條文並沒有要求接頭必須在基礎版面下四公尺以外,四公尺不是條文數值;正確界線是基礎版面下三公尺。

  3. (C)

    3 公尺:符合題目所問。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00 條「不得在基礎版面下三公尺以內」相符,是條文明定的界線。

  4. (D)

    2 公尺:不符合題目所問。若以二公尺為界,接頭就可以設在基礎版面下二公尺到三公尺之間,這一段正好落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00 條禁止設接頭的三公尺範圍內,界線比條文寬鬆;應改為三公尺。

記憶點

接樁看位置也看強度:基礎版面下三公尺以內不得設接頭,接頭不得脫節或彎曲,容許強度依接頭型式與接樁次數折減。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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