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新建住宅起造人於領得建造執照尚未領得使用執照前,得申請新建住宅性能初步評估
- B新建住宅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 2 個月內,得申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
- C評估機構為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
- D執行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類別之評估人員,得為任職大學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結構課程 5 年以上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80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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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的兩種申請時點、評估機構的現場勘查義務,以及既有住宅結構安全類別評估人員的特別資格限制。
正解理由
住宅性能評估人員的一般資格列在《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其中一種是曾任大學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與評估類別相關學科五年以上。但《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另外規定:執行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類別之評估人員,應為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這是針對「既有住宅+結構安全」這個組合的特別規定,優先於一般資格;單憑教職資歷,不能執行既有住宅結構安全類別的評估。選項 (D) 把一般資格套到這個特別類別上,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給起造人兩條路,其中一條是於領得建造執照尚未領得使用執照前,向評估機構申請新建住宅性能初步評估,並在領得使用執照後送原評估機構查核確認;查核確認後才發給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同辦法第 5 條第 2 項)。選項描述的正是這條「先初評、後確認」的路徑。
- (B)
正確。《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的另一條路是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使用執照影本、竣工圖樣、勘驗紀錄等文件申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經評估後發給報告書(同辦法第 5 條第 3 項)。選項寫 2 個月,與條文期限一致。
- (C)
正確。《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4 項明定評估機構為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住宅法層級也有相同要求(《住宅法》第 44 條第 1 項)。既有住宅同樣有現場勘查義務(《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2 項),可見書面審查不能取代現場查核。
- (D)
錯誤。教職資歷五年以上屬於《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的一般評估人員資格,可以擔任其他類別的評估人員;但既有住宅結構安全類別依同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只限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要讓敘述成立,主體必須改成這三種執業中的專業人員之一。
記憶點
既有住宅的結構安全,只交給「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技師、結構技師」,教授資格到這裡不適用。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