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第 7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無須請領雜項執照?
- A挖填土石方工程
- B污物處理設施
- C昇降設備
- D庭園植栽工程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0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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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雜項工作物」採列舉定義(《建築法》第 7 條),而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才須請領雜項執照(同法第 28 條);判斷關鍵在於該工程有沒有落在列舉清單之內。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28 條把建築執照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與拆除執照,其中「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所以要不要領雜項執照,取決於該工程是否屬於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 7 條以列舉方式界定雜項工作物: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以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選項中的挖填土石方、污物處理設施、昇降設備都能在清單中找到對應文字;庭園植栽工程則不在列舉範圍內,不屬雜項工作物,自然沒有請領雜項執照的問題。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挖填土石方工程:《建築法》第 7 條明文列有「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屬雜項工作物,應請領雜項執照,不符題目所問。清單用語是「建築所需」,指配合建築行為的整地挖填。山坡地建築更能看出它的雜項性質:《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要求從事山坡地建築須先申請雜項執照、再申請建造執照,同辦法第 9 條第 1 項並規定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
- (B)
污物處理設施:《建築法》第 7 條列有「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污物處理設施」,屬雜項工作物,應請領雜項執照,不符題目所問。拆開要件:對象是污物處理設施,時點是「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若是新建時一併設置,它屬於《建築法》第 10 條所稱的建築物設備,隨建造執照一起審查,不另以雜項工作物處理。
- (C)
昇降設備:同樣列在《建築法》第 7 條「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昇降設備」之中,屬雜項工作物,應請領雜項執照,不符題目所問。新建時設置的昇降設備屬《建築法》第 10 條的建築物設備;完工後另行增設,才落入雜項工作物。另外,昇降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建築法》第 77 條之 4 第 1 項),那是使用管理層次的規定,與是否請領雜項執照是兩回事。
- (D)
庭園植栽工程:《建築法》第 7 條的列舉清單沒有庭園植栽,它不是清單中的構造物,也不是完工後增設的設備,不屬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 28 條無須請領雜項執照,符合題目所問,為正解。容易混淆的是《營造業法》第 8 條把「庭園、景觀工程」列為專業營造業的專業工程項目;那是營造業登記分類,處理的是「誰可以承攬」,與「要不要領雜項執照」無關。
記憶點
雜項執照看《建築法》第 7 條清單:駁崁、挖填土石方算;完工後「增設」的空調、昇降、機械停車、防空避難、污物處理算;庭園植栽不在清單內就不必領。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