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下列何者應另行計費?
- A驗收之協辦
- B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或智慧建築標章正解 ✓
- C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 D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建議
官方答案 B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9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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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時,哪些工作屬於規劃、設計、監造的基本服務內容,哪些屬於須另行計費的附加服務;本題以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的計費附表為範圍。
正解理由
計費辦法先在規劃、設計、監造的條文中分別列出各階段的基本服務項目:《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5 條是規劃,同辦法第 6 條第 1 項是設計,同辦法第 7 條第 1 項是監造;另在同辦法第 8 條列出機關得依個案需要「併案招標,或另案辦理招標」的其他服務項目,例如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價值工程分析等。後者不是每一案必做,是否辦理、範圍多大因案而異,所以無法含在建造費用百分比的基本費率內,而是另行計費。
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或智慧建築標章,與綠建築證書標章同屬另外送審的建築認證申請,須另外準備評估文件並配合審查,工作量與工程建造費用無直接比例關係;題目所依附表一即將此項列為應另行計費。其餘三個選項都能在設計或監造的基本服務項目中找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題目所問。「驗收之協辦」是《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列監造服務項目之一,與審查竣工圖表、協辦履約爭議等並列,屬監造階段的本分工作。監造人協助機關辦理驗收,本來就是監造服務的收尾環節,不另外計費。
- (B)
符合題目所問,為本題答案。申請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或智慧建築標章是工程設計之外另外取得的認證,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8 條列為得另案辦理的綠建築證書標章申請性質相同。智慧建築證書也是獨立的認證制度,例如《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4 條之 2 第 1 項把「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且通過智慧建築等級評估」列為放寬建築容積的條件之一,可見它有自己的評估與分級程序,所需作業屬基本設計服務以外的附加工作。
- (C)
不符合題目所問。「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是《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列監造服務項目,監造人要確認施工廠商找來的重要分包與設備製造商具備資格,這是監督施工品質的一部分。專案管理也有類似的「資歷之審查或複核」(《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9 條第 1 項),同樣屬於該服務本身的工作內容。
- (D)
不符合題目所問。營建剩餘土石方的處理方案列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6 條第 1 項基本設計的服務項目中;規劃階段的工程計畫書也要提出營建土石方處理的初步建議(同辦法第 5 條)。它是設計單位在基本設計時本來就要檢討的事項,不屬另行計費。
記憶點
規劃、設計、監造條文裡列的是基本服務;申請綠建築或智慧建築證書標章這類另外送審的認證工作,屬另行計費。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