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0 題 · 單選 · 1.25 分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中,施工計畫之製作是那一個單位的責任?

  1. A設計
  2. B監造
  3. C施工正解 ✓
  4. D品質督導

官方答案 C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0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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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中各參與單位的權責分工,特別是「施工計畫」由哪一方擬定;並連結建築法上承造人提出施工計畫書、監造人監督施工的分工。

正解理由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 16.1 節說明,為確保工程品質能符合工程合約及工程圖說之要求,承包商應辦理施工品質管制,並指出行政院頒布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規定應由承包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 16.2 節更直接引述該制度: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應由承包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於開工前,承包商應依工程之特性與合約要求,擬定施工計畫、製作施工圖、訂定施工作業要領、提出品管計畫、設立品管組織。

把這段要件拆開看:主體是「承包商」,時點是「開工前」,依據是「工程特性與合約要求」,產出是施工計畫以及一系列品管文件。承包商就是負責施工的單位。建築法的體系也一致:《建築法》第 14 條規定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同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起造人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施工計畫書冠的是「承造人」之名,起造人與監造人只是會同申請。因此施工計畫的製作屬於施工單位的責任,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設計:不符題目所問。設計單位的產出是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建築法》第 32 條列出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包括「施工說明書」,但那是設計端交代材料、構造與工法要求的圖說文件,不是承包商開工前依工程特性安排工序、人力、機具與品管的施工計畫。《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設計人為建築師,《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也把設計列為機關委託的技術服務,契約要訂明的是設計錯誤的責任,而不是施工安排的責任。要成為正確答案,主體必須從設計者改成實際承攬施工的承包商。

  2. (B)

    監造:不符題目所問。監造的角色是監督與查核,不是替承包商擬定施工計畫。《建築師法》第 18 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監造時,要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 17.3 節規定監造者對鋼筋之品質與規格應查驗與檢驗。《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 17.1.2 節雖然寫到監造者宜事先擬具計畫,但那是監造者為了讓檢驗與查驗工作順利進行所擬的計畫,並由承包商配合,與承包商的施工計畫是兩份不同文件,主體與內容都不同。把「監造者也要擬計畫」誤認為施工計畫由監造負責,正是本選項的陷阱;施工計畫的主體應改回承包商。

  3. (C)

    施工:符合題目所問。《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 16.2 節明示施工計畫由承包商於開工前依工程特性與合約要求擬定,同規範第 16.1 節指出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由承包商建立,《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也以「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稱之;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並規定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施工計畫既是施工者為管住製程所做的作業安排,自然屬於施工單位的責任。

  4. (D)

    品質督導:不符題目所問。品質督導是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在工程進行中所做的外部查核,查核對象是承包商的品質管制與監造單位的監督是否落實;它站在最外層檢查別人的工作,本身不承攬施工,也不撰寫施工計畫。施工計畫的主體仍應回到施工單位。

記憶點

施工計畫、施工圖、品管計畫都是「做工程的人」開工前交出的功課:承包商(承造人)寫,監造監督查核,督導再從外層抽查。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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