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多少層以上之建築物,即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電梯)通達避難層?
- A5
- B6正解 ✓
- C7
- D8
官方答案 B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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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昇降機設置規定中,一般昇降機(電梯)應設置的層數門檻,以及它與緊急用昇降機門檻的區別。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昇降機之設置第一款規定「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同款後段另規定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者,應依緊急用昇降機的設置標準,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這一款可拆成三個要件:規模門檻是六層以上;數量是至少一座;設置位置要求是通達避難層,也就是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的樓層,讓搭乘者能由昇降機直接到達可離開建築物的樓層。題目問的是「應設置一座以上昇降機通達避難層」的最低層數,對應的就是六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5: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的門檻是六層以上,五層建築物沒有設置昇降機的義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後段反而是針對修正生效前已領得使用執照的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給予放寬(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等),正好說明五層以下屬於法定應設門檻之外、自願增設的範圍。
- (B)
6: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明定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與題幹所問完全對應。
- (C)
7:不符合。若門檻是七層,六層建築物就可以不設昇降機,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六層以上」的規定相反;正確的最低層數是六層。
- (D)
8:不符合。八層同樣高於法定門檻,會讓六層、七層建築物被排除在應設範圍外。八層也不是緊急用昇降機的門檻,《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對緊急用昇降機是以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為準。正確答案仍是六層。
記憶點
六層以上設一般昇降機通達避難層,超過十層樓再加設緊急用昇降機。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