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所稱無窗戶居室之定義,係指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的多少%?
- A3
- B5正解 ✓
- C8
- D10
官方答案 B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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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用語定義中的「無窗戶居室」,三種情形裡以「有效採光面積」判定的那一種,門檻是居室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幾。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無窗戶居室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第一種是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第二種是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高度未達 1.2 公尺、寬度未達 75 公分,圓形者直徑未達 1 公尺;第三種是樓地板面積超過 50 平方公尺之居室,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
三種只要符合一種,就是無窗戶居室。題目問的是第一種,其中「有效採光面積」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2 條的有效採光範圍與計算方式求得(例如天窗按採光面積三倍計、外側有寬度超過 1.5 公尺之陽台或外廊者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出來的面積未達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即屬無窗戶居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3%: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無窗戶居室定義中出現的比例只有採光的百分之五與通風的百分之二,沒有百分之三這個門檻。採光型無窗戶居室的正確門檻是有效採光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
- (B)
5%: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明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為無窗戶居室;消防法規也用同一個門檻,《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 (C)
8%:不符合。無窗戶居室的採光門檻是百分之五,不是百分之八。考生容易聯想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住宅居室採光面積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但那是分數不是百分之八,而且同編第 41 條規範的是居室「應設」的採光面積下限,與「未達多少就算無窗戶居室」是兩個不同的要件。
- (D)
10%:不符合。無窗戶居室定義中沒有百分之十的門檻,正確為百分之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另有學校教室採光面積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的規定,同樣屬於採光面積下限,不是無窗戶居室的判定標準。
記憶點
無窗戶居室三條件:採光未達百分之五、避難開口未達 1.2 公尺×75 公分(圓形直徑 1 公尺)、超過 50 平方公尺居室通風未達百分之二,符合其一即是。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