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建築結構第 10 題 · 單選 · 1.5 分

非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若樓地板面積為 120 m2,單位面積之靜載重為 420 kg/m2、活載重為 460 kg/m2,則設計時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本案設計載重可以如何調整?

  1. A不能調整活載重
  2. B活載重可以減少正解 ✓
  3. C活載重要予以增加
  4. D須增加靜載重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結構」乙段測驗第 10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4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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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5 條活載重折減的適用要件:活載重未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非公眾使用場所、構材承受載重面積超過十四平方公尺,三者齊備時活載重得依面積折減。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5 條規定,用以設計屋架、樑、柱、牆、基礎之活載重,在三項要件同時符合時,得依每平方公尺樓地版面積百分之○‧八五折減率減少:一是活載重未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二是非公眾使用場所;三是構材承受載重面積超過十四平方公尺。折減另有上限,不能超過百分之六十,也不能超過條文公式 R = 23(1 + D/L)算得的百分值,其中 D 為每平方公尺之靜載重公斤值、L 為每平方公尺之活載重公斤值。

本題逐一對照:活載重 460 kg/m²,未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題目明示為非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面積 120 m²,超過十四平方公尺。三項要件都符合,活載重得依面積折減,也就是設計時活載重可以減少。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不能調整活載重:不符合題目所問。本題三項要件齊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5 條允許活載重依面積折減。依條文,三項要件中任何一項不符(活載重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屬公眾使用場所、或承受載重面積未超過十四平方公尺),就不能用面積折減;而活載重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時,條文另規定僅柱及基礎之活載重得以減少百分之二十。本題不屬任何一種不得折減的情形,說「不能調整」與條文不合。

  2. (B)

    活載重可以減少:符合題目所問。活載重未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非公眾使用、面積超過十四平方公尺,正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5 條得折減的情形;減少的幅度依面積計算,並受百分之六十與公式百分值的上限限制。

  3. (C)

    活載重要予以增加:不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5 條對活載重的調整方向只有「減少」,本題條件不構成增加活載重的依據,題目也沒有給任何特殊載重的條件;正確的說法是活載重得予減少。

  4. (D)

    須增加靜載重:不符合題目所問。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0 條,靜載重是建築物本身各部份之重量及固定於建築物構造上各物之重量,是依實際構造計算的量,不會因為活載重折減而改變;同編第 25 條調整的對象是活載重,題目所給的靜載重 420 kg/m² 在條文中只作為上限公式的 D 值使用,並沒有要求增加。

記憶點

活載重折減三要件:未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非公眾使用、承受載重面積超過十四平方公尺;超過五百公斤時只剩柱及基礎得減少百分之二十。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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