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材料或設備規範之訂定原屬建築師接受委託之工作範圍,但下列何者卻是由機關訂定,建築師遵照辦理?
- A共同投標工程
- B異質工程
- C統包工程正解 ✓
- D聯合承攬工程
官方答案 C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0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工程的四種常見招標或承攬型態——共同投標、異質工程採購、統包、聯合承攬——各自由誰負責設計,以及「主要材料或設備規範」在哪一種型態下改由機關在招標階段先行訂定。
正解理由
一般工程採「設計、施工分離」:機關委託建築師完成設計,主要材料或設備規範是設計成果的一部分,屬建築師受委託的工作範圍,而建築師的工作範圍本來就由委託契約界定(《建築師法》第 22 條)。統包則不同,依《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第 1 項,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依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統包是把工程採購中的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設計既然移到得標廠商手上,而《營造業法》第 22 條又要求綜合營造業須結合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才能以統包方式承攬,細部設計與材料設備的選定就由統包商的設計團隊執行。機關若要控制成果的品質與功能,只能在招標文件裡先把需求功能、主要材料或設備的規格要求寫定,作為統包商設計與施工的共同依據;機關委託的建築師(例如協助擬定需求或擔任專案管理、監造者)則以這份機關訂定的規範為基準辦理,而不是自行另訂。所以題目說「原屬建築師工作範圍,卻改由機關訂定、建築師遵照辦理」的,就是統包工程,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共同投標工程:依《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共同投標是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並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它處理的是「投標主體由幾家廠商組成、彼此如何連帶負責」,並沒有把設計併入施工契約;設計仍可由機關另行委託建築師完成,主要材料或設備規範仍在建築師的設計工作範圍內,不符題目所問。
- (B)
異質工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異質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的工程在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依《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異質採購才得採最有利標決標,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則可採評分審查後開價格標。「異質」講的是決標方式的適用前提,與由誰訂定材料設備規範無關,設計分工並未改變,不符題目所問。
- (C)
統包工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第 2 項),承攬的綜合營造業須結合具規劃、設計資格者(《營造業法》第 22 條),機關因此須在招標階段先定出主要材料或設備的規格需求,建築師依機關所訂辦理,符合題目所問。
- (D)
聯合承攬工程:依《營造業法》第 24 條第 1 項,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應共同具名簽約,並檢附聯合承攬協議書,共負工程契約之責;協議書載明工作範圍、出資比率、權利義務(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承攬限額按出資比例分別計算(《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10 條、《營造業法》第 24 條第 3 項)。它是營造業之間分攤施工責任的組合方式,設計並未移轉,材料設備規範仍由設計建築師訂定,不符題目所問。
記憶點
設計跟施工綁在同一個契約裡(統包),規格就得由機關先定;共同投標、聯合承攬只是廠商組隊,異質工程只是決標方式。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