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2 題 · 單選 · 1.25 分

某一建設公司因應市場需求計畫在新北市新建住宅商品,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該公司依法令所設想的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1. A若以連棟建築物來規劃提供住宅之建築物,則無需設置無障礙設施正解 ✓
  2. B規劃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樓在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無需設置無障礙設施
  3. C規劃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樓在地面層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4. D若規劃獨棟建築物,每棟各層皆為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做住宅使用時,可以不設置無障礙設施,但在地面層仍需設置無障礙通路

官方答案 A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2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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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新建住宅設置無障礙設施的原則與但書(免設情形),以及免設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的回補規定。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以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為原則,但列有三種免設情形:其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其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其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或每層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定規模者。同條緊接規定,前述各款建築物的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第一種免設情形的關鍵在「該棟從地面層到最上層屬同一住宅單位」與「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兩個要件,不是「連棟」這個建築型態本身。(A) 只因採連棟規劃就認定完全無需設置無障礙設施,既漏掉兩個要件,也忽略地面層無障礙通路的回補義務,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本題所求)。錯在兩處:第一,連棟建築物要免設,必須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若連棟建築內各層分屬不同住宅單位或混有其他用途,仍應設置;第二,即使符合免設要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仍要求地面層設置無障礙通路,不是「無需設置」。正確說法應為「連棟建築物符合同一住宅單位等要件者,得免設無障礙設施,但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而這類地面層通路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2.4.2 節僅須設置室外通路。

  2. (B)

    正確。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明列的免設情形;免設範圍只限這兩部分,大廳、走廊、樓梯等共用部分不在免設之列。

  3. (C)

    正確。公寓大樓的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雖可免設,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規定免設各款建築物的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配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以及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與其通往室外之通路,都不得約定專用,地面層的無障礙通路正是落在這些共用空間。

  4. (D)

    正確。獨棟建築物每棟各層皆為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做住宅使用,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一種免設情形,可不設置無障礙設施;同條仍要求地面層設置無障礙通路。《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2.4.1 節把這類建築物界定為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僅供住宅使用者,同規範第 202.4.2 節則規定其地面層無障礙通路僅須設置室外通路。

記憶點

住宅免設無障礙設施有三種門,但三種門後面都有同一道回補:地面層仍要有無障礙通路。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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