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政府有各式各樣的法規來督導及查核,有關採購及品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三級品管中的第三級工程主管機關,為監督施工廠商,故抽查施工品質也抽驗材料設備品質,以保持良好工程品質
- B我國政府採購法有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三種正解 ✓
- C經常性採購經上級核准得採用選擇性招標但並不需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D總價承包契約與統包契約是一樣的契約種類
官方答案 B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80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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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的三種招標方式、選擇性招標與合格廠商名單、統包的定義,以及公共工程三級品管的分工。
正解理由
《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1 項明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三者的定義分別見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第 18 條第 3 項、第 18 條第 4 項:公開招標是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選擇性招標是以公告方式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限制性招標是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選項 (B) 與條文完全一致,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三級品管的分工是:第一級由施工廠商自主品管,第二級由主辦機關(含監造單位)進行品質保證,監督施工廠商並抽驗材料設備;第三級由工程主管機關辦理施工品質查核,對象是整個品管與品保體系是否確實運作,而不是取代第二級去監督施工廠商。選項把第二級「監督施工廠商、抽驗材料設備」的角色套到第三級身上,主體與任務都錯置;改成「第二級主辦機關監督施工廠商並抽驗材料設備」才正確。
- (B)
正確。招標方式只有《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列的三種,名稱與數目都吻合。
- (C)
錯誤。《政府採購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同法第 21 條第 3 項更進一步規定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可見經常性採購不但「需要」建立名單,而且有最低家數要求,選項說「不需建立」與條文相反。此外,條文並沒有以「經上級核准」作為經常性採購採選擇性招標的條件,選項多加了一個不存在的程序要件。要讓敘述成立,應改為「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 (D)
錯誤。《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第 2 項所稱統包,是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著眼的是「契約範圍」把設計與施工合在一起。總價承包則是指契約價金以總價給付的計價方式,著眼的是「付款方式」。它們分屬不同的分類標準:統包契約可以用總價給付,傳統只發包施工的契約也可以是總價承包,因此兩者不是同一種契約。
記憶點
招標只有三種:公開、選擇性、限制性;統包看範圍,總價看計價,三級品管的第三級是查核體系。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