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中緊急用昇降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超過 10 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 500 平方公尺者,可免設緊急用昇降機
- B建築物高度 11 層樓以下,免檢討設置緊急昇降機正解 ✓
- C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10 平方公尺
- D避難層昇降機出口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至通往戶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 30 公尺
官方答案 B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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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緊急用昇降機的設置門檻、免設情形與機間構造要件,分別落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106 條與第 107 條。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規定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者,應依同編第 106 條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門檻用語是「超過十層樓」,判斷時看建築物有沒有超出 10 層的部分。11 層樓的建築物已有超過 10 層的部分,只要不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6 條列舉的免設情形,就必須檢討設置緊急用昇降機。選項 (B) 把「11 層樓以下」整段劃為免檢討,等於把超過 10 層的那一層排除在門檻之外,與條文要件相反,是錯誤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6 條在設置數量之外另列「不受前款之限制」的建築物,其中之一是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 500 平方公尺者。判斷基準是超過 10 層部分「各層面積加總」,不是單一樓層面積,也不是全棟總樓地板面積;加總未達 500 平方公尺,即可免設。
- (B)
錯誤。錯在門檻的方向:《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以「超過十層樓」為要件,第 11 層正是超過的部分。要改成「建築物高度 10 層樓以下,免檢討設置緊急用昇降機」才對;11 層樓的建築物仍須檢討,除非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6 條的兩種免設情形——超過 10 層的部分只作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或超過 10 層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 500 平方公尺。
- (C)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7 條就機間要求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10 平方公尺,讓消防人員能攜帶器材在機間集結、操作;同一款另要求機間四周為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板、設排煙設備,並設緊急電源照明、消防栓、出水口與緊急電源插座。
- (D)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7 條規定機間在避難層之位置,自昇降機出口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至通往戶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 30 公尺,且戶外出入口應臨接寬 4 公尺以上之道路或通道,確保消防人員從戶外進入後能迅速抵達機間。
記憶點
緊急用昇降機看「超過十層樓」:11 層就要檢討;免設只認「超過 10 層部分僅作樓梯間、機械室等用途」與「超過 10 層各層面積和未達 500 平方公尺」兩種。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