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基礎設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應考慮靜載重、活載重
- B應考慮上浮力、風力
- C應考慮地震力、振動載重
- D無需考慮施工期間之各種臨時性載重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18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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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物基礎設計應考慮的載重種類,重點在「施工期間之各種臨時性載重」同樣必須納入基礎設計,而不是只看完工後的使用狀態。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8 條,建築物基礎設計應考慮靜載重、活載重、上浮力、風力、地震力、振動載重以及施工期間之各種臨時性載重等;《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2.1 節也把同一串載重列為基礎設計應考慮之載重,並要求各項安全檢核以最不利之載重組合進行。《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2.9 節更進一步說明,設計時要視基礎型式、施工方法、施工步驟與擬採用之施工機具,考慮施工期間各階段對基礎產生影響之各種臨時性載重;
實際施工所採用之機具、方法與步驟如與原假定不同,還要重新檢討。選項(D)說「無需考慮」,與上述規定正面相反,是本題唯一錯誤的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靜載重是建築物本身與固定設施的持久性重量;活載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6 條是垂直載重中不屬於靜載重者,例如室內人員、傢俱、設備、貯藏物品與活動隔間。《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8 條把兩者列在基礎設計載重清單的最前面,《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2.3 節也說明基礎設計除持久性之靜載重外,亦應適當考慮各種狀況下可能產生之活載重。
- (B)
正確。上浮力與風力都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8 條的清單內。基礎若位於地下水位以下,依《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2.6 節應核算地下水浮力對建築物之上舉作用,且施築中之建築物尤須隨時查核總重量是否大於上浮力;風力則作用在上部結構,再以水平力與傾倒力矩的形式經柱腳傳到基礎,基礎必須承接得住。
- (C)
正確。地震力與振動載重同樣列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8 條。依《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2.8 節,建築物受有振動載重者,基礎設計應考慮其影響並將其加於活載重內;基礎長期承受振動載重者,還要評估振動對基礎地層性質之影響,避免基礎與土壤系統產生共振或過量沉陷。
- (D)
錯誤。錯在「無需」二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8 條與《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2.9 節,施工期間之各種臨時性載重是基礎設計必須考慮的項目。改成正確敘述應為「應考慮施工期間之各種臨時性載重」,且要依施工方法、步驟與機具分階段檢討。《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2.9 節舉的例子很具體:島式開挖時擋土所用之斜撐常架在基礎板上,支撐用基礎板之混凝土強度及配筋須予以加強;採用無梁板設計之地下結構物,例如地下停車場,更應注意施工機具等臨時性載重可能造成之影響。
記憶點
基礎載重清單=靜、活、浮、風、震、振,再加「施工期間臨時性載重」;題目出現「無需考慮」就是陷阱。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