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木構造建築物之簷高與樓層數限制為何?
- A簷高不得超過 11 公尺,樓高不得超過 3 層樓
- B簷高不得超過 14 公尺,樓高不得超過 4 層樓正解 ✓
- C簷高不得超過 17 公尺,樓高不得超過 5 層樓
- D簷高不得超過 20 公尺,樓高不得超過 6 層樓
官方答案 B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19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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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木構造建築物的規模上限,也就是簷高與樓層數兩道門檻,以及但書允許突破簷高限制的條件。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1 條之 1 對木構造建築物設有兩道上限:一是簷高不得超過 14 公尺,二是不得超過 4 層樓,兩者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條文另有但書:供公眾使用而非供居住用途的木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簷高得不受限制。題目問的是「一般情況下」,也就是不適用但書時的原則規定,因此要找的是簷高 14 公尺、4 層樓這一組數值。選項 (B) 的兩個數值與原則規定完全一致,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簷高 11 公尺、3 層樓都低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1 條之 1 的原則上限。題目問的是法定限制,也就是允許的最大值;把上限寫低,等於把簷高介於 11 與 14 公尺之間、或剛好 4 層樓這些條文容許的木構造建築物都排除在外,與條文不符,改成簷高 14 公尺、4 層樓才對。另外,「三層」容易讓人聯想到《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第 7.4.1 節框組式構造的條件(建築物高度不超過三層或平均屋頂高不超過 10 m),但那是框組式構造能否改依認可程序的制式工法設計施工的門檻,屬於設計方法的選擇,不是木構造建築物本身的規模上限。
- (B)
簷高 14 公尺、4 層樓,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1 條之 1 的原則規定相符,是本題答案。
- (C)
簷高 17 公尺、5 層樓兩項都超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1 條之 1 的上限,一般情況下不被允許。即使援用但書,也必須同時具備「供公眾使用」「非供居住用途」「結構安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三個要件,而且但書的文字只解除簷高限制,並未提到樓層數,不能拿來支持 5 層樓的寫法。正確的原則上限應為 14 公尺、4 層樓。
- (D)
簷高 20 公尺、6 層樓同樣兩項都超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1 條之 1 的原則上限,錯誤程度比 (C) 更大。若把它理解成「經認可後的上限」也不對:但書成立時簷高是「不受限制」,條文並沒有另訂 20 公尺這類放寬後的數值。正確仍是 14 公尺、4 層樓。
記憶點
木構造原則上「簷高 14 公尺、4 層樓」兩道上限並存;只有非居住的公眾使用建築經結構安全審核認可,簷高才可突破。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