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建築師 · 建築環境控制第 35 題 · 單選 · 1.5 分

有關住宅類建築物增設避雷設備,建築物高度及保護角度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1. A高度 15 m 以上、保護角 30°以內
  2. B高度 15 m 以上、保護角 60°以內
  3. C高度 20 m 以上、保護角 30°以內
  4. D高度 20 m 以上、保護角 60°以內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環境控制」乙段測驗第 35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4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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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避雷設備的兩組門檻——「哪些建築物應設置」看建築物高度,「受雷部保護到哪裡」看富蘭克林避雷針的保護角上限;住宅類建築物不屬危險物品倉庫,兩者都適用一般建築物的數值。

正解理由

本題要同時答對兩個數值。第一是設置門檻: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0 條,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應有符合該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同條另一款是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那是針對火藥庫、可燃性液體或氣體倉庫的較低門檻,住宅不落在這一款,所以住宅的門檻是 20 m 以上。第二是保護角: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1 條,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時,針體尖端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的圓錐體就是保護範圍,這個圓錐體頂角的一半稱為保護角;

危險物品倉庫的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其他建築物的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度。住宅屬於「其他建築物」,上限就是 60°。把兩個要件合起來,正確敘述是「高度 20 m 以上、保護角 60°以內」,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兩個數值都不符。高度門檻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0 條是二十公尺以上,不是 15 m;保護角依同編第 21 條對一般建築物的上限是不得超過六十度,30° 不是規定的上限值。兩處都要改,改成「高度 20 m 以上、保護角 60°以內」才對。

  2. (B)

    錯誤,錯在高度門檻。保護角 60°以內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1 條對其他建築物的上限一致,這一半是對的;但同編第 20 條規定的設置門檻是二十公尺以上,選項寫成 15 m,把門檻寫低了,等於把不在強制設置範圍內的建築物也納進來。高度改成 20 m 以上才對。

  3. (C)

    錯誤,錯在保護角。高度 20 m 以上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0 條一致;但同編第 21 條對危險物品倉庫以外的建築物所定的保護角上限是不得超過六十度,選項寫成 30°以內,與規定的數值不符。保護角取得比上限小,只是圓錐變窄、落在上限之內的一種情形,並不是規定本身的數值;題目問的是規定,保護角要改成 60°以內才對。

  4. (D)

    正確。高度 20 m 以上對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0 條一般建築物的設置門檻,保護角 60°以內對應同編第 21 條其他建築物不得超過六十度的上限,住宅類建築物兩項都適用一般建築物的規定,兩個數值與附件完全一致。

記憶點

一般建築物「二十公尺起設、保護角六十度封頂」;危險物品倉庫「三公尺起設、保護角四十五度封頂」,住宅屬前者。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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