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當總樓地板面積未滿 150 m2 時,下列何者應設置滅火器?
- A地下建築物正解 ✓
- B補習班
- C診所
- D史蹟資料館
官方答案 A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環境控制」乙段測驗第 35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4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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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滅火器的設置範圍,重點在分辨「不論面積大小都要設」與「達一定面積才要設」兩種門檻,以及各場所在消防用途分類中屬於甲、乙、丙、丁、戊哪一類。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 條,滅火器的設置對象有兩種門檻:一是「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條文沒有附加任何面積條件,只要身分符合就應設置;二是「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面積本身就是設置要件。題目設定總樓地板面積未滿 150 m²,等於把第二種門檻排除,只剩「身分即必設」的那一種能產生設置義務。四個選項中,地下建築物被《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 條直接點名,與面積無關;補習班、診所、史蹟資料館依同標準第 12 條都屬乙類場所,面積未達門檻時不負設置義務。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符合題目所問。地下建築物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 條與甲類場所、幼兒園並列,設置義務不以總樓地板面積為要件。它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的用途分類中歸入戊類,但滅火器的設置義務不是來自「戊類」這個身分,而是來自同標準第 14 條直接點名地下建築物;所以即使總樓地板面積未滿 150 m²,仍應設置滅火器。
- (B)
不符合題目所問。補習班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屬乙類場所,與學校教室、訓練班、K書中心同列一目。乙類場所設置滅火器的要件是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 條),題目面積未達此門檻,面積要件不成立。補習班要成為應設置的對象,條件須改成總樓地板面積達 150 m² 以上,或具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 條所列適用於各類場所的特殊情形,例如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與配電盤等電氣設備、設有鍋爐房或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的空間;題目沒有給出這些條件。
- (C)
不符合題目所問。診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屬乙類場所,與辦公室、靶場同列一目,設置滅火器同樣以總樓地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為要件(同標準第 14 條)。這個選項的陷阱在於把「診所」與「醫院」混為一談:醫院、療養院列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的甲類場所,依同標準第 14 條不論面積都要設;診所則屬乙類,題目面積未達門檻,又沒有其他特殊情形,故不屬應設置者。要成為「未滿 150 m² 也必設」的對象,場所須屬甲類,例如醫院。
- (D)
不符合題目所問。史蹟資料館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與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紀念館同列乙類場所,設置滅火器以總樓地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為要件(同標準第 14 條)。「史蹟」二字容易讓人聯想到特殊保護,但史蹟的審查登錄屬文化資產保存制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1 條第 1 項),與消防安全設備的用途分類是兩套不同的制度;在消防分類上,史蹟資料館仍是一般乙類場所,未滿 150 m² 時不屬應設置者。
記憶點
滅火器: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不看面積」必設;乙、丙、丁類要總樓地板面積達 150 m² 以上才設。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