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建築師 · 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2 題 · 單選 · 1.25 分

有關新建建築物對土壤液化之對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土壤改良
  2. B樁基礎
  3. C採連續基礎設計正解 ✓
  4. D基礎底面加深挖除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2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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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新建建築物的土壤液化對策——分辨「讓土不液化」(地層改良、挖除置換)與「讓建築物不依賴會液化的土」(深基礎)兩類有效對策,並判斷連續基礎這種淺基礎型式是否算是液化對策。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 條之 1 把液化對策分成兩層:對中小度地震會液化的基地,要進行土質改良等措施,使土壤液化不致產生;對設計地震及最大考量地震下會液化的基地,要設置適當基礎,並以折減後的土壤參數檢核建築物液化後的安全性。《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7.4.5 節在擋土牆的情境同樣列出地層改良、深基礎或結構加強等處理方式。換言之,有效的對策必須做到其中之一:讓土層本身不再液化,或讓建築物的載重不靠會液化的土層支承。

連續基腳是以連續基礎版支承多支柱或牆,使其載重傳佈於基礎底面之地層(《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4.1.3 節),載重由基礎底面的垂直反力等承擔,屬於直接基礎(同規範第 1.5 節);若底面下的砂土液化,同規範第 10.1 節所述基礎支承力的喪失、建築物坍陷與下陷照樣發生。連續基礎既沒有改變土層,也沒有把載重送到液化層以下,不能算是液化對策,因此「採連續基礎設計」是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土壤改良:敘述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 條之 1 明定對中小度地震會液化的基地應進行土質改良等措施,目標是讓液化不致產生。《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9.2 節列出的地層改良方法包括劣土置換法、加密法、排水固結法、地層固化法等;對液化而言,加密讓鬆砂變緊密、固化讓砂粒膠結、排水讓孔隙水壓能較快消散,都是直接針對同規範第 10.1 節所說「孔隙水壓上升引致剪力強度減小」的機制下手。若只做局部改良,《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9.8 節要求針對已改良與未改良部分分別檢討支承力及不均勻沉陷。

  2. (B)

    樁基礎:敘述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88 條之 1 把樁基礎歸為深基礎,以基樁埋設於地層中支承上部建築物的載重;作用於樁基礎的載重由樁底垂直反力、樁身表面摩擦力及側向反力承擔(《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1.5 節)。基樁穿過可能液化的砂層、進入下方穩定的承載層後,即使上方砂土液化而失去對樁身的支撐,建築物仍由下方地層支承,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 條之 1「設置適當基礎」並以折減後土壤參數檢核的要求,《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7.4.5 節也把深基礎列為處理方式之一。

  3. (C)

    採連續基礎設計: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錯在兩處:首先,連續基腳只是把柱或牆的載重以連續基礎版傳到基礎底面的地層(《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4.1.3 節),屬直接基礎(同規範第 1.5 節),並未改變底下砂土的鬆緊或含水狀態,做不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 條之 1「使土壤液化不致產生」;其次,它仍然坐在可能液化的土層上,液化時支承力喪失、建築物坍陷或下陷的後果《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10.1 節照樣發生,也不是能讓建築物在液化後仍有支承的深基礎。連續基礎版把多支柱連在一起,整體性比獨立基腳好,但這只影響載重如何分配到地層,不處理液化本身。題目情境下真正對付液化的是 (A) 改良土層、(B) 以樁基礎把載重傳到非液化層,或 (D) 把液化土層挖除。

  4. (D)

    基礎底面加深挖除:敘述正確。液化發生在淺層的鬆散飽和砂層,把基礎底面加深、挖除可能液化的土層,再以不易液化的材料回填,或讓基礎直接座落在下方不液化的地層,就是《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9.2 節所列「劣土置換法」的思路——把會出問題的土換掉,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 條之 1「土質改良等措施」的一種。這個做法的限制是液化層若很厚,開挖範圍、擋土支撐與地下水處理的負擔都會增加,此時多改以樁基礎等深基礎因應。

記憶點

液化對策兩條路:「改土」(改良、置換、挖除)或「繞過土」(樁、沉箱等深基礎);連續基腳、獨立基腳這類淺基礎只是換基礎形狀,仍坐在會液化的土上。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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