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建築師 · 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3 題 · 單選 · 1.25 分

有關建築施工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起造人自領得建築執照之日起,應於 6 個月內開工,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 3 個月
  2. B地上 5 層建築物其外牆距離境界線及道路均達 3 公尺,施工中可不設置防止物體飛落的防護圍籬正解 ✓
  3. C在工地中,須禁止勞工使用 2 公尺以上的合梯進行泥作、油漆等作業,應改為設置工作平台使其進行作業
  4. D自地面高度 3 公尺以上投下垃圾或其他容易飛散之物體時,應使用垃圾導管或其他防止飛散之有效設施

官方答案 B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3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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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施工管理的三條線——建築法的開工期限與展期、施工中防止物體墜落的圍籬設置要件,以及高處作業與高處投下物的安全防護。題幹問「錯誤」者。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66 條,設置防止物體墜落之適當圍籬有兩種觸發情形:其一是二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其施工部分距離道路境界線或基地境界線不足條文所定距離;其二是 5 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第二種情形只看樓層數,條文沒有附帶任何距離條件,因此 5 層以上的建築物不論外牆離境界線多遠,施工時都必須設置圍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3 條並說明所稱適當圍籬,是在施工架周圍以鐵絲網、帆布或其他適當材料設置覆蓋物,用來防止墜落物體造成傷害。

選項(B)以「外牆距離境界線及道路均達 3 公尺」為由,主張地上 5 層建築物施工中可不設圍籬,是把只適用於較低樓層建築物的距離要件,錯套到「5 層以上」這個獨立要件上,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 6 個月內開工;依同法第 54 條第 2 項,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 3 個月,未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選項所述的開工期限、展期次數與展期長度都與條文一致。要分清楚:這是「開工期限」,與《建築法》第 53 條第 2 項以開工之日起算的「建築期限」及其完工展期,是前後兩個不同階段的期限,考題常把兩者的展期長度互換。

  2. (B)

    錯誤,為本題答案。不符之處有兩點:第一是要件錯置——《建築法》第 66 條對 5 層以上建築物的圍籬義務不以距離為條件,選項卻拿外牆距境界線及道路均達 3 公尺當作免設理由,距離要件只用於二層以上、未達 5 層的情形;第二是效果錯誤——選項導出「可不設置」,正確效果應為「施工時應設置防止物體墜落之適當圍籬」,其做法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3 條是在施工架周圍以鐵絲網、帆布等材料設置覆蓋物。改成「地上 5 層建築物施工時,不論外牆與境界線距離多少,均應設置防止物體墜落之適當圍籬」才正確。

  3. (C)

    正確。合梯是靠兩腳支撐的可攜式登高工具,站在梯階上同時要用力抹灰或刷漆,身體重心容易偏出梯腳範圍;作業高度越高,翻倒或踩空時的墜落傷害就越嚴重。泥作、油漆屬於需要長時間雙手作業、又要沿牆面水平移動的工作,在合梯上必須反覆上下、搬梯移位,每一次移位都是一次墜落機會。改設有足夠面積、可設護欄的工作平台後,作業者有穩定的立足面並可在平台上水平移動,墜落風險明顯降低。選項以工作平台取代 2 公尺以上合梯的做法,符合高處作業以穩定立足面降低墜落風險的原理。

  4. (D)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3 條明定,自地面高度 3 公尺以上投下垃圾或其他容易飛散之物體時,應用垃圾導管或其他防止飛散之有效設施,選項內容與條文一致。這一項針對的是「人為從高處投下物品」這個行為,控制的是物品下落的路徑;(B)的圍籬則是針對「施工中物體意外墜落」,攔阻的是已經掉下來的東西,兩者防護對象不同,但都規範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3 條之下。

記憶點

圍籬看兩條線:二層以上、未達 5 層看施工部分離境界線是否不足條文所定距離,5 層以上不看距離、一律要設。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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