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建築結構第 22 題 · 單選 · 1.5 分

有關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的要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基本設計風速是以地況 C 之地況上,離地面達梯度高度處,相對於 50 年回歸期之 10 分鐘平均風速正解 ✓
  2. B建築物設計風力應考慮順風向風力、橫風向風力與扭矩的共同作用
  3. C在回歸期為 50 年的風力作用下,建築物層間變位角不得超過 5/1000
  4. D在回歸期為半年的風力作用下,建築物最高居室樓層角隅之側向振動尖峰加速度值不得超過 0.05 m/s2

官方答案 A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結構」乙段測驗第 22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4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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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耐風設計中「基本設計風速」的定義(地況、離地高度、回歸期、平均時距四個要件),以及風力作用下「層間變位角」與「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兩項使用性限制所對應的回歸期與限值。

正解理由

《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1.3 節與第 2.4 節都把基本設計風速 V10(C) 定義為:在地況 C 之地況上,離地面 10 公尺高,相對於 50 年回歸期之 10 分鐘平均風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 條也以「平坦開闊之地面,離地面十公尺高,相對於五十年回歸期之十分鐘平均風速」描述同一個基準。把這個定義拆成四個要件來對:地況為 C、高度為離地 10 公尺、回歸期為 50 年、平均時距為 10 分鐘。

選項 (A) 的地況、回歸期、平均時距三個要件都對,唯獨把高度寫成「離地面達梯度高度處」。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2.3 節,梯度高度是風速隨高度遞增、到達之後保持均勻分布的那個高度,而且隨地況種類而不同,它是風速垂直分布的上界,不是基本設計風速的參考高度。高度要件一錯,整句定義就不成立,因此 (A) 是本題要找的錯誤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本題答案。錯在「高度」這個要件:《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1.3 節、第 2.4 節明定基本設計風速取「離地面 10 公尺高」處,改成「在地況 C 之地況上,離地面 10 公尺高,相對於 50 年回歸期之 10 分鐘平均風速」才正確。《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2.3 節的指數律正是以 10 公尺高之風速 V10 為基準,再依地況的指數 α 推算高度 z 處的風速,梯度高度只是這條分布曲線往上延伸到風速不再增加的位置;若以梯度高度處風速當基本設計風速,與規範的指數律基準就對不上。

  2. (B)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 條列出的設計風力項目除了順風向風力,還包括橫風向之風力與作用在建築物上之扭矩,並明定建築物同時受到順風向、橫風向及扭矩之作用時,設計風力之組合依規範規定;《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2.12 節進一步要求對考量的來風方向,分別計算並組合其所對應的順風向、橫風向以及扭轉向設計風力,作為該來風方向的設計風力組合。三者的最大值不一定同時發生,所以是「各自算出再組合」,但設計上確實要考慮三者共同作用,敘述成立。

  3. (C)

    正確。《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4.2 節原文即為「在回歸期為 50 年的風力作用下,建築物層間變位角不得超過 5/1000」,並要求層間變位角應計及順風向振動、橫風向振動及扭轉振動所產生者。這項限制的目的是避免層間變位過大造成非結構體損害,屬於強度等級的風力(50 年回歸期)下的變形檢核。

  4. (D)

    正確。《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4.3 節原文即為「在回歸期為半年的風力作用下,建築物最高居室樓層角隅之側向振動尖峰加速度值不得超過 0.05m/s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5 條也明定評估建築物側向尖峰加速度值時,依規範使用較短之回歸期計算。這是居住舒適度的檢核,所以用的是半年回歸期的風力,而不是強度設計的 50 年。

記憶點

基本設計風速四要件:地況 C、離地 10 公尺、50 年回歸期、10 分鐘平均;變形看 50 年與 5/1000,舒適度看半年與 0.05 m/s²,梯度高度不是基本設計風速的量測高度。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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