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混凝土構造,結構混凝土構材與其他材料構材組合之構體,除應依規定設計外,並應考慮諸多因素,其中不包括下列何者?
- A結構系統之妥適性
- B構材間之接合行為、力的傳遞
- C構材之剛性及韌性、材料的特性
- D加強不對稱的設計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22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結構混凝土構材與其他材料構材組合之構體(混合構造)在設計時,除各材料章節規定外還要額外考慮哪些因素,依據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2 條之 1。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2 條之 1 的架構分成先後層次:先依本編各種材料構材相關章節之規定設計;再因為不同材料組合在一起,另外考慮結構系統之妥適性、構材間之接合行為、力的傳遞、構材之剛性及韌性、材料的特性等因素。題目問「不包括」者,只要拿選項逐一對照這份清單:(A)(B)(C) 都能在條文中找到原文,(D)「加強不對稱的設計」不在清單內,而且方向與耐震設計追求規則、均衡配置的原理正好相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屬於應考慮因素,敘述正確。混凝土構材與鋼構、木構或磚構組合時,各部分承擔垂直載重與水平力的方式不同,整體採用哪一種結構系統、能否形成完整而合理的傳力路徑,就是「結構系統之妥適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2 條之 1 明文列出;這也呼應同編第 47 條之 1 要求結構系統以整體之耐震性設計。
- (B)
屬於應考慮因素,敘述正確。不同材料構材的交界處是混合構造最容易出問題的環節,接合部是剛接、半剛接還是鉸接,決定內力能否從一種材料順利傳到另一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2 條之 1 把「構材間之接合行為」與「力的傳遞」分列。以鋼骨鋼筋混凝土為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12 條也要求接合處具有足夠之強度,以傳遞其承受之應力。
- (C)
屬於應考慮因素,敘述正確。混凝土、鋼材、木材的勁度與變形能力差異很大,組合之後勁度大的構材會分擔較多的力,韌性小的構材會先破壞;材料本身的性質差異(例如混凝土的乾縮、潛變,與鋼材的行為不同)也會在介面產生額外應力。《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2 條之 1 列有「構材之剛性及韌性、材料的特性」。
- (D)
不屬於應考慮因素,為本題答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2 條之 1 的列舉中沒有「加強不對稱」這一項。從耐震原理看,平面或立面配置不對稱會使質心與剛心不一致,地震時產生扭轉,把地震力集中到少數構材;耐震設計規範關於規則性與不規則性結構之規定,就把這類不對稱歸為不規則性結構,須另行分析與處理。設計上要追求的是對稱、均衡的配置,也就是「避免或減少不對稱」,而不是「加強不對稱」;若要改寫成條文所列的考慮事項,對應的是「結構系統之妥適性」。
記憶點
混合構造額外考慮:系統妥適、接合行為、力的傳遞、剛性韌性、材料特性;看到「加強不對稱」直接排除——耐震要的是對稱均衡。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