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建築結構第 37 題 · 單選 · 1.5 分

依據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有關建築物耐風設計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1. A在回歸期 50 年之風力作用下,建築物層間變位角不得超過 5/1000
  2. B建築物施工期間耐風之考慮,仍必須採用回歸期 50 年的設計風速正解 ✓
  3. C建築物高度超過 100 公尺或風力效應明顯時,建議進行風洞試驗
  4. D在回歸期為半年的風力作用下,建築物最高居室樓層角隅之側向振動尖峰加速度值不得超過 0.05 m/s2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結構」乙段測驗第 37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4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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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中不同目的所採用的風力回歸期——層間變位角用 50 年、舒適性加速度用半年、施工期間臨時結構可採較短回歸期,以及建議進行風洞試驗的時機。

正解理由

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6.2 節,施工期間須提供足夠之臨時性支撐,以抵抗作用於結構構材或組件之風力;施工期間搭建之臨時結構物亦應考慮適當之風力,但「可採用回歸期較小的設計風速,回歸期不得小於 10 年」。《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9 條之 1 同樣規定施工期間臨時結構物之設計風速得依規範採用較短之回歸期。這條規定拆開來有三個要件:適用對象是施工期間的臨時性支撐與臨時結構物;

效果是可以降低回歸期;限制是回歸期不得小於 10 年。選項(B)說施工期間「仍必須採用回歸期 50 年的設計風速」,把「得採較短回歸期」講成「必須沿用 50 年」,與規定相反,是錯誤敘述。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4.2 節,在回歸期為 50 年的風力作用下,建築物層間變位角不得超過 5/1000,且應計及順風向、橫風向及扭轉振動所產生者。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4.1 節,限制層間變位角的目的是避免風力作用下建築物非結構體之損害,所以它屬於「強度級」風力下的變形控制,回歸期與一般設計風力相同。

  2. (B)

    錯誤,錯在「仍必須」與「50 年」兩處。臨時結構物使用期間短,《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6.2 節允許採回歸期較小的設計風速,下限是不得小於 10 年;其解說並指出可依使用期間取回歸期,再以 25 年、10 年回歸期與 50 年回歸期風速的比值換算,必要時內插。《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9 條之 1 也明定得採用較短之回歸期。改成「施工期間可採用回歸期較小之設計風速,但回歸期不得小於 10 年」才對。

  3. (C)

    正確。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5.1 節,建築物之耐風設計依規範無法提供所需資料時得以風洞試驗為依據,「當建築物之高度超過 100 公尺,或風力效應明顯時,建議進行風洞試驗」。理由是高樓振動周期長、受風影響顯著,風力可能取代地震力而控制設計,此時風力估算的準確性就很重要。《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 條第 1 項、第 41 條第 2 項也規定依規範無法提供所需設計資料者得進行風洞試驗,設計風力、設計風壓及舒適性評估得以試驗結果設計。注意用語是「建議」,不是強制。

  4. (D)

    正確。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4.3 節,在回歸期為半年的風力作用下,建築物最高居室樓層角隅之側向振動尖峰加速度值不得超過 0.05 m/s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5 條也明定評估建築物側向尖峰加速度值時使用較短之回歸期計算。這是使用性(居住舒適)的檢核,不是強度檢核,所以採用頻繁發生的半年回歸期風力,而不是 50 年。

記憶點

50 年管強度與層間變位、半年管舒適加速度、施工期間可縮短但不得小於 10 年、高度超過 100 公尺建議做風洞試驗。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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