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令規定,施工方法之指導,如鋼材之銲接,應由何人負責?
- A營造業負責人
- B工地主任
- C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正解 ✓
- D監造建築師
官方答案 C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0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營造業內部三種角色(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與監造建築師的職責分工;鋼材銲接這類「施工方法之指導」屬於施工技術責任,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負責。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15 條第 1 項,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施工責任的核心是技術面:營造業法把專任工程人員的工作列為查核施工計畫書、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勘驗與查驗時到場說明並簽章等,鋼材銲接的施工方法、銲接程序如何進行,正是「解決施工技術問題」的範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87 條之 2 也要求銲接施工應依施工規範之規定進行銲接施工及檢驗,這是技術專業判斷,需由具專任工程人員資格的技師或建築師來指導。
《營造業法》第 36 條寫明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要兼負「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可見兩者在法律上是分別規定的兩套職責,施工方法之指導落在專任工程人員那一套。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營造業負責人:不符合。負責人是營造業對外的代表與經營者,負責公司營運與法定登記事項,不是施工技術的指導者。《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負責人須「具有各該等級、類別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者」才得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反面說明負責人身分本身不帶有施工技術責任;《營造業法》第 28 條也把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列為不同職位。要正確,主體應改為專任工程人員。
- (B)
工地主任:不符合。工地主任的職責偏向工地現場管理: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管理工地人員與協力廠商、工地安全衛生與環境維護、緊急異常狀況的通報等,屬「執行與管理」層次。施工方法本身的技術指導與施工技術問題的解決,是專任工程人員的職責;《營造業法》第 36 條把兩者的工作分開列舉即是此意。考生常以為工地主任在現場就由他指導施工方法,這是混淆了現場管理與技術責任。
- (C)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符合,是本題答案。依《建築法》第 15 條第 1 項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銲接施工方法的指導屬其職責。
- (D)
監造建築師:不符合。依《建築師法》第 18 條,建築師受託監造時的職責是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圖說施工、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角色是「監督與查核」,不是替承造人指導施工方法。《建築法》第 60 條也區分監造人與承造人的責任:承造人未按圖施工造成必須修改、拆除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施工方法的指導應回到承造人(營造業)的專任工程人員。
記憶點
專任工程人員管「技術」(施工方法、技術問題),工地主任管「現場」(人員、安全、按計畫執行),監造人管「查核」,負責人管「經營」。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