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建築師 · 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2 題 · 單選 · 1.25 分

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時,如人力與能力不足,施工期間的監造工作應由下列何者執行?

  1. A統包團隊的設計單位
  2. B主辦機關
  3. C統包團隊的施工單位
  4. D主辦機關另行委任的監造單位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2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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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統包工程把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契約後,施工期間的監造該由誰執行;關鍵在「監造必須獨立於被監督的施工方」,以及主辦機關自身人力與能力不足時的處理方式。

正解理由

依《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第 1 項,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進一步界定統包是將工程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換言之,統包廠商同時是設計方與施工方,兩者已綁在同一個契約主體裡。監造的功能是代表機關監督施工是否依契約及圖說辦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9 條第 1 項要求監造人隨工作進度取樣試驗,證明所用材料及工程品質符合規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2 項也把監造單位列為與廠商、機關並立的一方,負責接收竣工通知、會同確認竣工、彙送竣工圖表與結算資料。若監造由統包團隊內部擔任,就成了廠商自己監督自己,制衡機制失效。因此在統包制度下,監造屬於機關端的工作:機關有足夠人力與專業時可自行辦理,人力與能力不足時,就由主辦機關另行委任專業的監造單位執行。題目明白設定「人力與能力不足」,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不符。統包團隊的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第 2 項同屬一個契約主體,利害一致,由設計單位監造等於廠商自我查核,無法代表機關把關。一般建築工程常見設計建築師兼任監造,是因為設計人與承造人分屬不同主體;統包已把設計併入廠商,這個前提就不存在。應改由機關端(機關自行或其另行委任之監造單位)擔任。

  2. (B)

    不符。主辦機關本來是可以自行監造的一方,但題目前提是機關人力與能力不足,勉強自行辦理無法做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9 條第 1 項所要求的隨進度取樣試驗與品質查證;在此情境下的正確做法是機關另行委任監造單位,而不是由機關自己執行。

  3. (C)

    不符。施工單位正是監造的監督對象,由它監造等於球員兼裁判,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9 條第 1 項由監造人證明工程品質的設計相衝突。施工單位該做的是自身的品質管理與自主檢查,那是承包商的內部品管,與代表機關的監造屬不同層次;監造仍應由機關端擔任。

  4. (D)

    符合。主辦機關另行委任的監造單位與統包廠商沒有契約上的利害關係,能獨立代表機關監督施工,同時補足機關人力與能力不足的缺口,正是題目情境下的執行者。

記憶點

統包合併的是「設計+施工」,不是「施工+監造」;機關做不來,就另委監造單位。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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