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建築師 · 建築結構第 40 題 · 單選 · 1.5 分

臺灣於 2025 年正式開始透過對企業徵收碳費來抑制碳排放量,以符合節能減碳的世界趨勢。下列那個回收營建廢棄物再利用而製成的建材,不符合「再生綠建材」標準?

  1. A回收廢棄鋼筋來製作再生鋼材
  2. B回收廢塑膠及廢棄木質傢俱等來製作木塑複合材
  3. C回收營建剩餘土石方製作水硬性混合水泥正解 ✓
  4. D回收廢塑膠、廢玻璃、摻配木質、石質等其他廢棄物,製成再生地磚

官方答案 C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結構」乙段測驗第 40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4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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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再生綠建材的判斷要件——產品要由廢棄材料回收再生產,同時仍須具備該類建材的基本材料性能;並辨識水硬性混合水泥是受國家標準規範的膠結材料,不是任何回收料都能拿來當原料。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2 條把綠建材材料的構成分成塑橡膠類再生品、回收木材再生品、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等類型,並保留「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材」;《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第 3.5.2 節把「再生性」界定為「符合建材基本材料性能及有害事業廢棄物限用規定,由廢棄材料回收再生產之性能」。可見「用了回收料」只是要件之一,產品本身還要達到該類建材應有的性能。

水硬性混合水泥依《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 2.2.1 節須符合 CNS 15286,《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4 條第 1 項也要求建築材料規格有國家標準者從其規定。《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第 2.3 節列舉的膠結材料是卜特蘭水泥、混合水硬性水泥、膨脹水泥、飛灰、原始或煅燒天然卜作嵐材料、高爐水泥及矽灰,其中飛灰、原始或煅燒天然卜作嵐材料、高爐水泥及矽灰被認為是輔助膠結材料;

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在這份清單內。再從材料性質推論:剩餘土石方是開挖產生的土壤與岩屑,本身不具水硬膠結能力,以它製作水泥,產品達不到水泥應有的膠結性能,也就不符合再生性「符合建材基本材料性能」的前提。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廢棄鋼筋回收後重新熔煉軋製成鋼材,是典型「由廢棄材料回收再生產」的產品,重熔後的鋼材仍以鋼材本身的材料規格檢驗,兼具《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第 3.5.2 節的再生性與同規範第 3.5.3 節所稱可回收、再利用、省資源的環保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2 條與《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第 8.4 節都保留「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認定具有同等性能)」的類型,回收再生鋼材屬於可納入的再生建材。

  2. (B)

    敘述正確。木塑複合材以回收廢塑膠與廢棄木質傢俱為原料,正對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2 條所列「塑橡膠類再生品」與「回收木材再生品」的構成;回收料混合製成而不經窯燒者,也符合「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的定義。要成立仍有限制: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橡膠且不得含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回收木材再生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

  3. (C)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不符之處在原料與產品性能兩個層面。原料面: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屬於《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第 2.3 節列舉的膠結材料,也不是其中被認為是輔助膠結材料的飛灰、卜作嵐材料、高爐水泥或矽灰。產品面:水硬性混合水泥須符合《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 2.2.1 節所指的 CNS 15286,以土石方為料無法達到水泥應有的膠結性能,不符《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第 3.5.2 節再生性所要求的建材基本材料性能。能作為水泥類材料回收來源的,是《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第 2.3 節認列的那幾種輔助膠結材料;營建廢棄物中的混凝土碎塊,在同規範第 2.3 節則是以「再生粒料」的身分出現在粒料定義裡,而不是膠結材料。

  4. (D)

    敘述正確。廢塑膠、廢玻璃摻配木質、石質等廢棄物製成的再生地磚,經窯燒者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2 條所稱資源化磚類建材,不經窯燒者屬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第 8.4 節的綠建材認可表也列有回收玻璃再生品、窯燒類與非窯燒類資源化建材,以及窯燒、非窯燒磚類建材。其中廢塑膠部分,仍受塑橡膠類再生品不得含毒性化學物質的限制。

記憶點

再生綠建材要「回收料」與「產品性能」兩者兼具:鋼、塑、木、玻璃、磚都能回收再製,水泥的回收來源是飛灰、高爐水泥、矽灰這類輔助膠結材料,營建剩餘土石方不是。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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