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外牆採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建築物外牆依規定留設之採光用窗或開口應在有效採光範圍內
- B外牆臨接道路或臨接深度 6 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者,免自境界線退縮,且開口應視為有效採光面積
- C用天窗採光者,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之 6 倍計算正解 ✓
- D採光用窗或開口之外側設有寬度超過 2 公尺以上之陽臺或外廊(露臺除外),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 70%計算
官方答案 C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3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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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2 條對建築物外牆採光用窗或開口「有效採光範圍」的規定,以及臨接道路或永久性空地的免退縮、天窗的加倍計入、陽臺外廊的折減計算。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2 條規定,外牆依前條留設的採光用窗或開口應在有效採光範圍內,並逐項列出計算方式;其中明定「用天窗採光者,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之三倍計算」。天窗開向天空,能直接接收來自上方的天空光,採光效率比側窗高,所以法規讓它加倍計入,但倍數是 3 倍。選項 (C) 寫成 6 倍,與條文不符,是本題唯一錯誤的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2 條開頭即規定,建築物外牆依前條規定留設之採光用窗或開口應在有效採光範圍內。「前條」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居室應設採光用窗或開口,且採光面積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的一定比例(例如住宅居室不得小於八分之一)。兩條是兩段式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管「面積夠不夠」,同編第 42 條管「位置有沒有效」,窗開得再大,落在有效採光範圍之外仍不能算數。
- (B)
敘述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2 條規定,外牆臨接道路或臨接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者,免自境界線退縮,且開口應視為有效採光面積。道路與永久性空地不會被鄰地蓋起來遮擋,前方等於永久開闊,因此不必再以外牆高度與水平距離的比值檢討退縮。要件有兩個:對象是道路,或深度 6 公尺以上「且」屬永久性的空地;只是暫時閒置的鄰地,或深度不足的空地,都不在此列,仍須依比值檢討。
- (C)
敘述錯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2 條規定天窗的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之 3 倍計算,選項把倍數寫成 6 倍。改成「用天窗採光者,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之 3 倍計算」才正確。
- (D)
敘述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2 條規定,採光用窗或開口之外側設有寬度超過 2 公尺以上之陽臺或外廊(露臺除外),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 70% 計算。拆開要件:一是窗外有陽臺或外廊;二是寬度超過 2 公尺;三是排除露臺。陽臺與外廊上方有頂蓋或上層樓板,會擋掉一部分天空光,所以打折計算;露臺上方沒有遮蔽,不影響採光,因此除外。
記憶點
外牆採光三個數字:天窗乘 3 倍、寬度超過 2 公尺的陽臺外廊按 70% 計、臨道路或深 6 公尺以上永久性空地免退縮。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