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建築師 · 建築結構第 4 題 · 單選 · 1.5 分

建築物設計風力之計算與所在地點之基本設計風速有關,依地況分成:地況 A:大城市市中心區,至少有 50%之建築物高度大於 20 公尺者。地況 B:大城市市郊、小市鎮或有許多像民舍高度(10~20 公尺),或較民舍為高之障礙物分布其間之地區者。地況 C:平坦開闊之地面或草原或海岸或湖岸地區,其零星座落之障礙物高度小於 10 公尺者。則下列有關基本設計風速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基本設計風速係假設該地點為地況 C
  2. B基本設計風速之決定在離地面 10 公尺高處
  3. C基本設計風速係相對於 475 年回歸期正解 ✓
  4. D基本設計風速之 10 分鐘平均風速,其單位為 m/s

官方答案 C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結構」乙段測驗第 4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4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耐風設計中「基本設計風速」的定義要件——假設地況、參考高度、回歸期、平均時距與單位,五項要件必須同時成立。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 條,任一地點之基本設計風速,係假設該地點之地況為平坦開闊之地面,離地面十公尺高,相對於五十年回歸期之十分鐘平均風速;《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1.3 節與第 2.4 節也以同樣的要件定義基本設計風速 V10(C):地況 C、離地面 10 公尺高、相對於 50 年回歸期之 10 分鐘平均風速,其單位為 m/s。把四個選項逐一對照這五項要件,地況、高度、平均時距與單位都相符,只有回歸期不符:規定是 50 年,選項 (C) 寫成 475 年。題目問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2.4 節明定基本設計風速假設該地點之地況種類為 C 類;依同規範第 2.3 節,地況 C 就是題幹所述平坦開闊之地面或草原、海岸、湖岸地區,零星座落之障礙物高度小於 10 公尺者,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 條所稱「平坦開闊之地面」相同。實際基地若屬地況 A 或 B,並不是改變基本設計風速的定義地況,而是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2.6 節以風速壓地況係數(任一地況、任一高度之風速壓與地況 C、離地面 10 公尺處標準風速壓之比值)換算。

  2. (B)

    正確。《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1.3 節、第 2.4 節都寫明基本設計風速取離地面 10 公尺高處。之所以要固定參考高度,是因為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2.3 節,風速隨距地面高度增加而遞增,不指定高度,同一地點的風速就沒有唯一值;其他高度的風速再以指數律由 10 公尺高之風速推算。

  3. (C)

    錯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 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1.3 節、第 2.4 節一致規定基本設計風速相對於 50 年回歸期,不是 475 年,應改為「基本設計風速係相對於 50 年回歸期」。建築物重要性不同時,是以用途係數調整,而不是改變基本設計風速的回歸期: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2.5 節,重要建築物提高為 100 年回歸期、重要性較低者降為 25 年回歸期,調整後的回歸期也與 475 年相去甚遠。

  4. (D)

    正確。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1.3 節、第 2.4 節,基本設計風速是 10 分鐘平均風速,單位為 m/s;同規範第 2.4 節列出的臺灣各區基本設計風速也都以「每秒若干公尺」表示,與此相符。注意它不是瞬時陣風風速,陣風的動態效應另由陣風反應因子處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 條)。

記憶點

基本設計風速=地況 C、離地 10 公尺、50 年回歸期、10 分鐘平均、單位 m/s,回歸期是 50 年不是 475 年。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4 題建築結構

同卷鄰近題1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