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室應設置採光用窗或開口,其採光面積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之比率為何?
- A1/2
- B1/3
- C1/4
- D1/5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環境控制」乙段測驗第 12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4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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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居室採光面積與樓地板面積的最低比率,依使用用途分級;學校教室屬於要求最高的一級。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建築物之居室應設置採光用窗或開口,其第一款明定「幼兒園及學校教室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這條的結構是「用途 → 比率」:先判斷居室屬於哪一類用途,再套該類的下限。題目問的是學校教室,直接落在第一款,比率為五分之一,也就是 1/5;其分子是採光面積,分母是該教室的樓地板面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1/2 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對學校教室要求的是「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並沒有二分之一這一級;若以 1/2 作答,等於把下限抬高到條文的二倍半,條文中任何一類居室都沒有這麼高的比率。正確值為 1/5。
- (B)
1/3 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列出的比率只有兩級:幼兒園及學校教室為五分之一,住宅居室、寄宿舍臥室、醫院病房及兒童福利設施等居室為八分之一;三分之一不屬於任何一級。正確值為 1/5。
- (C)
1/4 不符。1/4 與正確值 1/5 相近,是最容易誤選的干擾項,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寫的是「五分之一」而非四分之一。採 1/4 會使學校教室的開窗要求被高估。正確值為 1/5。
- (D)
1/5 符合。學校教室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第一款「幼兒園及學校教室」,採光面積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與本選項一致。
記憶點
教室五分之一、住宅病房八分之一;地板面以上七十五公分範圍內的窗不算採光面積。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