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6 題 · 單選 · 1.25 分

有關建築施工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若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 1 年,並以 1 次為限
  2. B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起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正解 ✓
  3. C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致必須修改、拆除、重建,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4. D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6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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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施工管理階段的四個制度,包括建築期限與展期、施工勘驗的申報主體、監造人與承造人之間的賠償責任,以及未領使用執照不得接水接電。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56 條第 1 項所定的施工勘驗,是由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必須勘驗的部分,「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並得隨時勘驗。施工中實際負責施作的是承造人,負責查核施工是否符合圖說的是監造人,所以勘驗的申報主體是承造人與監造人。(B) 把申報主體寫成「起造人會同監造人」,主體錯誤,屬錯誤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敘述。《建築法》第 53 條第 2 項明定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選項的起算點、展期長度與次數都與《建築法》第 53 條第 2 項相符。至於建築期限本身,《建築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依建築期限基準核定。

  2. (B)

    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勘驗申報的要件可拆成三項:勘驗部分由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見《建築法》第 56 條第 1 項。選項只有第二項的主體寫錯,把「承造人」換成「起造人」。起造人依《建築法》第 12 條第 1 項是建造該建築物的申請人,並不實際施工。要使敘述成立,應改為「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

  3. (C)

    正確敘述。《建築法》第 60 條所列的第一種情形為: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至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予補強,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選項內容與此相符;責任歸屬落在承造人,是因為違規施作的行為人是承造人,而監造人已盡到查核並提出不合格意見的責任。

  4. (D)

    正確敘述。《建築法》第 73 條第 1 項明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同項並列出偏遠地區、興辦公共設施拆遷整建、天然災害安置修復與其他迫切民生需要等情形,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接用水電相關規定。選項敘述的是原則,與《建築法》第 73 條第 1 項相符。

記憶點

勘驗申報是「承造人會同監造人」;使用執照申請才是「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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