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建築師 · 建築結構第 33 題 · 單選 · 1.5 分

對鋼構造建築物的設計,根據現行「鋼結構極限設計法規範」,D=靜載重、L=活載重、E=地震力載重,則下列載重組合何者正確?

  1. AD+L
  2. B1.4D+1.6L
  3. C0.75(1.4D+1.7L±1.87E)
  4. D0.9D±E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結構」乙段測驗第 33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4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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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鋼構造極限設計法的「設計載重組合」——每一項載重都要乘上載重因數,而且除了重力最大的組合,也要檢討靜載重偏小、又有側力作用的不利組合。

正解理由

極限設計法的做法,是把各種載重乘上載重因數成為設計載重,再與折減後的構材設計強度比較。組合不能只看「載重越大越危險」:地震力造成的傾覆、柱腳上拔與接頭拉力,恰好在靜載重小、活載重又不在場時最嚴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1 條要求計算柱接頭或柱腳應力時,要比較「僅計靜載重與風力或地震力、不計活載重」的組合與計入活載重的組合,取較大者設計;《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2.9 節指出短期載重狀況要考慮各單項載重的最大及最小載重組合,同規範第 2.1 節則要求以最不利之載重組合進行設計。

選項 (D) 0.9D±E 正是這一類組合:靜載重乘以 0.9 予以折減,避免高估自重的穩定作用;地震力取正負兩個方向;活載重不計入,用來控制上拔、傾覆與構材受拉的情況。它是鋼構造極限設計法載重組合中的一式,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D+L 是沒有乘任何載重因數的使用載重(工作載重)組合,屬於容許應力法的思路:以實際載重算出應力,再與材料強度除以安全係數後的容許值比較。《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2.9 節把「應力得自工作載重分析者」配容許應力法、「得自極限載重分析者」配極限強度法,兩種設計理念的載重組合本來就不同。題目指定極限設計法,D 與 L 都必須乘上載重因數成為設計載重,所以 (A) 錯;這個式子要成立,題目問的必須是容許應力設計的載重組合。

  2. (B)

    1.4D+1.6L 把兩個不同組合的係數拼在一起。鋼構造極限設計法中,1.4D 是「只有靜載重」時單獨檢討的一式;當活載重以 1.6L 進入組合時,與它配對的靜載重因數比 1.4 小——靜載重的變異本來就小,有活載重同時作用的組合,不需要再沿用單獨靜載重組合的較高因數。1.4D 與 1.6L 同時出現,不是鋼構造極限設計法的組合式,所以 (B) 錯;對應的正確形式是單獨的 1.4D,或靜載重取較小因數再加 1.6L 的組合。

  3. (C)

    0.75(1.4D+1.7L±1.87E) 是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以強度設計法設計時的地震載重組合形式(耐震設計規範解說列有同型式的組合),靜載重 1.4、活載重 1.7、地震力 1.87 與整體外乘 0.75,都屬於混凝土強度設計法的係數體系。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3 條之 1 第 1 項與第 413 條之 1 第 2 項,結構混凝土構件的載重因數與載重組合由其設計規範另定,和鋼構造分屬不同規範。鋼構造極限設計法的地震組合,地震力不乘 1.87,也沒有整體外乘 0.75 的寫法,所以 (C) 錯;錯在把材料別(混凝土與鋼)的係數體系搬錯地方。

  4. (D)

    0.9D±E:靜載重折減、地震力正負兩向、不計活載重,檢討的是重力最小時的上拔、傾覆與受拉控制情況,屬於鋼構造極限設計法的載重組合,敘述正確。

記憶點

極限設計法的組合一定帶載重因數;「0.9D 配側力」專抓重力偏小時的上拔與傾覆,混凝土的 1.4/1.7/1.87 與外乘 0.75 不能搬到鋼構造。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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