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結構除了耐風的強度設計外,規範仍要求檢討風力作用下建築物的容許層間變位角,其中耐風設計規範要求風力作用下建築物的層間變位角不得超過 5/1000,此一風力作用所考慮之回歸期為何?
- A半年回歸期的風力
- B回歸期為 50 年的風力正解 ✓
- C回歸期為 475 年的風力
- D回歸期為 2500 年的風力
官方答案 B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結構」乙段測驗第 20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4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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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中「使用性」檢核所採用的風力回歸期——層間變位角檢核用 50 年回歸期風力,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舒適度)檢核用半年回歸期風力,並與耐震設計的地震回歸期區分。
正解理由
《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4.1 節說明耐風設計除了強度之外,還要限制層間變位角以避免非結構體損害,並限制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以避免居住者不舒適。其中層間變位角的規定見《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4.2 節:在回歸期為 50 年的風力作用下,建築物層間變位角不得超過 5/1000,且應計及順風向、橫風向及扭轉振動所產生者。題目問的正是這個 5/1000 所對應的風力回歸期,即 50 年。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題目所問。半年回歸期的風力是用來檢核舒適度的,《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4.3 節規定在回歸期為半年的風力作用下,最高居室樓層角隅之側向振動尖峰加速度值不得超過 0.05m/s²;同規範第 5.4 節也說明計算屋頂尖峰加速度時採用半年回歸期之設計風速。半年回歸期對應的是「加速度」限制,不是「層間變位角」限制。
- (B)
符合題目所問。《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4.2 節明定層間變位角 5/1000 的檢核風力為回歸期 50 年的風力。這個回歸期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 條基本設計風速所採的五十年回歸期一致,也就是說,層間變位角檢核用的是與一般建築物強度設計相同水準的風力。
- (C)
不符合題目所問。475 年回歸期是耐震設計中「設計地震」所對應的地震水準,屬於地震力的概念,耐風設計的層間變位角檢核不採用這個回歸期。要對應到耐風規範,層間變位角檢核應為 50 年回歸期的風力。
- (D)
不符合題目所問。2500 年回歸期是耐震設計中「最大考量地震」所對應的地震水準,同樣屬於地震力,與風力作用下的層間變位角檢核無關。耐風規範在 50 年之外另有出現的回歸期,是風洞試驗設計風力可採的 100 年(《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5.4 節),以及施工期間臨時結構物不得小於 10 年的較短回歸期(同規範第 6.2 節),都不是 2500 年。
記憶點
耐風檢核記兩組:50 年風力管「層間變位角 5/1000」,半年風力管「頂樓加速度 0.05m/s²」;475 年、2500 年是地震的回歸期。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