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室內通路走廊兩邊之牆壁,除需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之必要突出物外,由地面起 60 公分至 190 公分以內不得有幾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
- A10正解 ✓
- B20
- C30
- D40
官方答案 A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11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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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室內通路走廊兩側牆面「懸空突出物」的限制,屬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中室內通路走廊的突出物規定;要記住管制的高度區間與突出量門檻。
正解理由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4.2.4 節,室內通路走廊淨高不得小於 190 公分;兩邊之牆壁,由地面起 60 公分至 190 公分以內,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如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把這段拆成幾個要件來看:其一是「位置」,指走廊兩邊的牆壁;其次是「高度區間」,從地面起算 60 公分到 190 公分;再來是「突出量門檻」,懸空突出達 10 公分以上就不允許。
題幹所問的正是突出量門檻的數值,而題幹排除的「需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之必要突出物」,就是同段的例外。管制下緣定在 60 公分,是因為視障者以手杖掃地探路,杖尖探得到貼近地面的障礙物,卻碰不到懸在半空的突出物;管制上緣與走廊淨高一致,則是讓正常步行時頭部與上半身經過的範圍內不會撞上東西。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10 公分: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4.2.4 節所定門檻一致,在 60 公分至 190 公分的區間內,牆面懸空突出達 10 公分以上即不允許,符合題目所問,為正解。
- (B)
20 公分:門檻寫錯。若以 20 公分為界,突出 10 公分以上、未達 20 公分的物件都會被放行,正好落在手杖探不到又會撞上身體的範圍;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4.2.4 節應改為 10 公分才對。
- (C)
30 公分:同樣把門檻放寬,會放行突出 10 公分以上、未達 30 公分的懸空物件,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4.2.4 節不符;正確門檻是 10 公分。
- (D)
40 公分:門檻放寬幅度最大,等於容許大型懸臂物件突出於走廊兩側,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4.2.4 節的 10 公分門檻不符;應改為 10 公分。
記憶點
室內走廊兩側牆:60 公分至 190 公分之間,懸空突出不得達 10 公分;非設不可的突出物要加警示或防撞設施。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