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37 題 · 單選 · 1.25 分

有關電梯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主要構件強度計算書應由設計建築師簽證正解 ✓
  2. B昇降路之圍護物應以不燃性材料建造
  3. C載貨用及病床用昇降機之無礙人員安全者,每一車廂在同一樓層所設之昇降路出入口,得超過一處
  4. D非油壓電梯昇降機機坑應裝置緩衝器

官方答案 A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37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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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電梯(昇降機)相關的責任分工與構造要求,包括設備專業工程由誰簽證負責、昇降機道圍護物的材料、同一樓層出入口的數量上限,以及機坑內的緩衝安全裝置。題目問「錯誤」者,要找出與規定或原理不符的那一項。

正解理由

昇降設備屬於《建築法》第 10 條所列的建築物設備,電梯主要構件的強度計算是設備專業工程的一部分。依《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建築物設計人與監造人雖為建築師,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同法第 34 條第 1 項也把主管機關審查以外的項目,交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

也就是說,專業工程的計算由具該專業的技師負責,建築師的角色是交辦並負連帶責任,而不是親自為設備構件的強度計算書簽證。選項(A)把簽證主體寫成「設計建築師」,主體錯誤,是本題要找的錯誤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為本題答案。錯在簽證主體:電梯屬建築物設備,其主要構件強度計算屬設備專業工程,依《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負連帶責任。改成「主要構件強度計算書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簽證負責」才對。要分清楚「負連帶責任」與「親自簽證」是兩回事:建築師對整體設計負責,但不因此取代專業技師對專業計算的簽證。

  2. (B)

    正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昇降機道之出入口,周圍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應使機道外之人、物無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選項說昇降路圍護物以不燃性材料建造,與條文要件一致。這項要求有兩層目的:一是材料面,昇降機道貫穿各樓層,若以可燃材料圍護,火災時容易沿垂直通道延燒;二是安全面,圍護物要隔開機道外的人與物,避免與運轉中的機廂或平衡錘接觸。另外,專供載貨的昇降送貨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30 條同樣要求其昇降機道使用不燃材料建造、開口部設金屬門,可見「昇降路要用不燃材料」是各類昇降設備一致的方向。

  3. (C)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規定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不得超過二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7 條也規定昇降機於同一樓層不得設置超過二處之出入口,並另外要求出入口不得同時開啟。兩條的共同上限是「二處」,選項所稱同一樓層出入口「得超過一處」,也就是可以設到二處,並未逾越這個上限,與規定相容。考生容易誤以為一個車廂在同一樓層只能有一個門,因而把本項判為錯;其實條文允許的上限是二處,載貨用、病床用昇降機常為了前後進出動線而設雙向出入口。要留意的是「不得同時開啟」只出現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7 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只管數量上限。

  4. (D)

    正確。緩衝器裝在機坑底部,作用是在機廂或平衡錘因控制失效而越過最下層停止位置時,吸收其向下衝擊的動能,使機廂減速停止,避免直接撞擊機坑底。鋼索式(非油壓)電梯靠曳引機與鋼索懸吊機廂並配置平衡錘,一旦超行程,機廂與平衡錘都可能衝向機道底部,因此機坑要設緩衝器作為最後一道機械防護。《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2 條另就機坑本身要求防水構造、照明設備、爬梯與相鄰機坑隔開,並要求機坑直下方另有其他使用時,機坑底部應有足夠安全強度以抵抗來自機廂之衝擊力,與緩衝器同屬「承受機廂衝擊」的安全設計。

記憶點

電梯是建築物設備,專業計算由專業技師簽證、建築師負連帶責任;昇降機道圍護物用不燃材料;同層出入口上限二處。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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