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有關受水槽、屋頂水槽或水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應設置適當之人孔、通氣管及溢流排水設備
- B槽(塔)底應設置 1/50 之洩水坡
- C受水槽之牆壁與平頂應與其他結構物分開,並應保持至少 30 公分之人員維修空間正解 ✓
- D受水槽之進水管徑應大於 50 mm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環境控制」乙段測驗第 21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4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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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對受水槽、屋頂水槽或水塔的構造要求,包括人孔、通氣管與溢排水設備、底部洩水坡度、受水槽與其他結構物分離及周圍維修空間的距離,以及受水槽進水管口徑的相關門檻。
正解理由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 3.2.2 節規定受水槽、屋頂水槽或水塔應設置適當之人孔、通氣管及溢排水設備;槽(塔)底應設坡度為 1/50 以上之洩水坡;受水槽之牆壁及平頂應與其他結構物分開,並應保持至少 60 公分之人員維修空間,與結構柱緊臨時,維護檢查之距離至少為 45 公分以上。選項 C 前半「牆壁與平頂應與其他結構物分開」與規範相符,但後半把維修空間寫成「至少 30 公分」,比規範要求的 60 公分少了一半,連與結構柱緊臨時的 45 公分也達不到,數值錯誤,因此是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 3.2.2 節明定受水槽、屋頂水槽或水塔應設置適當之人孔、通氣管及溢排水設備。人孔供人員進入清洗檢查,通氣管讓水位升降時槽內空氣能進出、避免負壓或正壓,溢排水設備則在進水控制失靈時把多餘的水安全排出;《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 3.5.11 節並進一步要求溢流管徑應為揚水管徑之二倍以上且不能有閥,排水管由水槽底部引出。
- (B)
正確。《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 3.2.2 節要求槽(塔)底設坡度為 1/50 以上之洩水坡,選項所述 1/50 正是這個下限值。設洩水坡的目的,是讓清洗時的污水與沉積物能順著坡度集中到集水坑排出,不在槽底滯留。
- (C)
錯誤,為本題答案。「與其他結構物分開」這個要件正確,目的是讓受水槽四周及上下都與其他構造物完全分離,避免滲漏污染飲用水;錯在維修空間的數值:規範要求至少 60 公分,與結構柱緊臨時至少 45 公分,選項的 30 公分兩者都不符。應改為「並應保持至少 60 公分之人員維修空間」。另外 30 公分這個數值在規範中出現於排水清潔口口徑小於 75 公釐時周圍應保留的空間(《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 4.5.3 節),兩者對象不同,容易混淆。
- (D)
正確。《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 3.2.4 節以受水槽進水管口徑 50 公釐作為門檻:進水口低於地面之受水槽,進水管口徑達此規模者,應設置地上式接水槽或持壓閥或定流量閥,以避免公共給水管路形成負壓而污染水源。選項以 50 mm 描述受水槽進水管徑,與規範所設的數值相符,未與條文相抵觸;至於一般給水設備進水管口徑的最低限度,《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 3.1.3 節另規定不得小於 19 公釐,兩者是不同層次的要求。
記憶點
受水槽維修空間「60 公分、靠柱 45 公分」,30 公分是小口徑清潔口的周圍空間,別搞混。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