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移動為建築物中不可或缺的設備構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由於電扶梯式相當於挑空空間,故必須依挑空空間相關規定設置防火區劃正解 ✓
- B昇降階梯設計其速度不可小於每分鐘 60 公尺
- C昇降機只要人進得去無論用途就可供人搭乘
- D個人住家用昇降機因非供公共使用故不必定期檢查
官方答案 A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35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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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物垂直移動設備(電扶梯、昇降機)的防火區劃觀念、各類昇降設備的速度與安全裝置要求、昇降機的用途區分,以及昇降設備的定期檢查義務。
正解理由
電扶梯貫穿上下樓層,樓地板在電扶梯處留出開口,火災時煙與熱會沿著這個開口向上竄升,性質上與挑空空間相同,都屬於「垂直區劃」要處理的對象。《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要求垂直區劃之電扶梯及昇降機間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對挑空部分同樣列為垂直區劃,要求樓地板連續完整並設排煙設備。兩者並列在同一套垂直區劃的處理架構下,正說明電扶梯開口要比照挑空空間設置防火區劃。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依前述,電扶梯開口與挑空空間同屬垂直貫通的空間,《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與第 8 條第 1 項都把它們列為垂直區劃的對象,須以具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設備與樓地板區劃分隔。本選項的敘述符合題意。
- (B)
「速度不可小於每分鐘 60 公尺」不是昇降階梯的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4 條所定「其速度不得小於每分鐘六十公尺」的主體是高層建築物的「緊急用昇降機」,目的是讓消防人員在火災時能快速抵達上層;選項把緊急用昇降機的速度下限移植到昇降階梯,主體套錯。再看方向:昇降階梯是乘客自行踏上、踏下的連續運轉設備,速度愈快,上下梯口跌倒與夾捲的風險愈高,所以它的速度管制方向是「不得過快」,而不是設最低速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29 條第 1 項對昇降階梯要求的是自動停止之安全裝置與出入口附近的緊急停止按鈕。改成「緊急用昇降機速度不得小於每分鐘六十公尺;昇降階梯應設自動停止安全裝置及緊急停止按鈕」才對。
- (C)
昇降機依用途分為乘人用與載貨用等不同類型,車廂構造、門、安全裝置與載重設計都依用途而定。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30 條的昇降送貨機為例,它的昇降機道與開口構造是依「送貨」用途單獨規定的,屬於載物專用設備,不是供人搭乘的設備;即使人身體擠得進去,也不代表它具備乘人所需的安全裝置。選項以「人進得去」作為可否搭乘的判斷標準,忽略了用途分類,改成「昇降機應依其核定用途使用,載貨或送貨專用者不得供人搭乘」才對。
- (D)
定期檢查的義務不以「供公眾使用」為前提。《建築法》第 77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同法第 77 條之 4 第 2 項再要求設備管理人定期委託專業廠商維護保養,並定期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就停止設備使用。條文對象是「建築物昇降設備」,沒有排除住家自用者。選項把「供公眾使用」這個要件誤套到昇降設備的安全檢查上,改成「住家用昇降機同樣須定期維護保養並申請安全檢查」才對。
記憶點
電扶梯開口=垂直貫通,比照挑空做防火區劃;每分鐘六十公尺是緊急用昇降機的下限,不是電扶梯。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