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建築師 · 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50 題 · 單選 · 1.25 分

有關電梯昇降設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升降路中固定導軌所須之托架、鋼梁等應由電梯專業廠商提供並安裝
  2. B除另有規定外,每一車廂在同一樓層所設之升降路出入口,不得超過二處,且出入口不得同時開啟
  3. C出入口處應設置不燃性材料之門扉
  4. D申請安全檢驗及使用合格證取得之各項事宜應由監造人辦理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50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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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昇降設備的施工分工、昇降機道出入口的構造要求,以及昇降設備「竣工檢查、使用許可、定期安全檢查」這套使用管理制度由誰負責申請;題幹問「錯誤」者,要找出把責任主體張冠李戴的那一項。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4 第 1 項,建築物昇降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依同法第 77 條之 4 第 2 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團體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設備之使用。可見昇降設備取得使用許可後的安全檢查,法律課予義務的對象是「管理人」,維護保養與安裝則由「專業廠商」執行。

反觀監造人,依《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擔任,其法定角色是施工階段的監督:依同法第 61 條,施工中有違規情事時應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未修改者申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依同法第 60 條,監造人在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經勘驗不合格時負連帶責任。監造人的職責都圍繞「施工是否符合核定圖說」,並沒有替設備辦理安全檢驗與使用許可的法定地位。選項 (D) 把這件事歸給監造人,主體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導軌是機廂與平衡錘上下運行的軌道,其垂直度與間距直接影響行車安全與舒適,固定導軌的托架、鋼梁必須配合該廠牌設備的軌距、荷重與安裝公差,因此由電梯專業廠商提供並安裝,土建承造人只負責預留昇降機道與預埋件位置。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4 第 5 項,專業廠商應指派領有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並應依原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資料安裝,安裝責任落在專業廠商身上,與本選項一致。考生常誤以為托架、鋼梁屬於結構體而歸土建,實際上它們是設備安裝的一部分。

  2. (B)

    敘述正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7 條,昇降機於同一樓層不得設置超過二處之出入口,且出入口不得同時開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對昇降機道構造也要求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不得超過二處。本選項「不得超過二處」「不得同時開啟」兩個要件都與條文相符。若有人把它改成「同一樓層出入口數量不限」或「得同時開啟」,就與上述條文牴觸。

  3. (C)

    敘述正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昇降機道之出入口,周圍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應使機道外之人、物無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門扉正是出入口處把機道與樓層空間隔開的圍護物,以不燃性材料製作,才能讓機道不成為火災時延燒的豎向通道,與條文要求一致。要注意這是「不燃材料」的材料性質要求,地下建築物等特定情形另有防火設備與遮煙性能的要求(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3 條第 1 項),兩者層級不同。

  4. (D)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錯在責任主體: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4 第 1 項與第 77 條之 4 第 2 項,昇降設備要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才可使用,之後由「管理人」定期申請安全檢查,並委託專業廠商維護保養;監造人依同法第 60 條、第 61 條只負施工監督與通知改正的責任,不是辦理設備安全檢驗與使用許可事宜的主體。改成「安全檢查由設備之管理人申請、維護保養由管理人委託之專業廠商負責」才對。

記憶點

昇降設備的人員分工:專業廠商管安裝與保養、管理人管申請安全檢查、監造人管施工監督——設備檢驗與使用許可不歸監造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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