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建築結構第 7 題 · 單選 · 1.5 分

進行建築物地基調查計畫時,依「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到可據以確認基地之地層狀況、基礎設計與施工安全所需要之深度。對於深開挖工程,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或不透水層深度或幾倍的開挖深度範圍?

  1. A0.5~1.0
  2. B1.0~1.2
  3. C1.5~2.5正解 ✓
  4. D3.0~4.0

官方答案 C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結構」乙段測驗第 7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4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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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地基調查計畫中「調查深度」的訂定原則,特別是深開挖工程的最小調查深度,要以開挖深度的倍數或可確認之承載層、不透水層深度來界定。

正解理由

地基調查深度的法規層要求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5 條第 3 項: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到可據以確認基地之地層狀況,以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所定有關基礎設計及施工所需要之深度;也就是說,法規只給原則,具體深度交給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3.2.3 節在「調查深度」項下依基礎型式逐款列出一般情況下可採的原則,其中第 (5) 款專講深開挖工程:調查深度應視地層性質、軟硬程度及地下水文條件而定,至少應達 1.5~2.5 倍開挖深度之範圍,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或不透水層深度。

把這一款拆開看有三個要件:一是「至少」,表示這是下限而非上限;二是倍數的基準量是「開挖深度」,不是基腳寬度或樁徑;三是與承載層、不透水層深度以「或」並列,兩者擇一可達即可。題幹問的正是這個倍數範圍,與選項 (C) 的 1.5~2.5 完全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0.5~1.0 倍開挖深度,等於調查孔最深只到開挖面附近,甚至還在開挖範圍之內,開挖面以下的土層完全沒有掌握。《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3.2.3 節的解說指出深開挖要克服隆起、管湧、上舉力及側向土壓力等問題,擋土壁貫入深度的設計至為重要,地質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可能之最大貫入深度範圍;調查深度不超過開挖深度,就無從判斷擋土壁底部以下的土層與地下水條件。正確的範圍要提高到 1.5~2.5 倍開挖深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不透水層深度,故不符合題目所問。

  2. (B)

    1.0~1.2 倍開挖深度,只比開挖面稍深一點,仍低於《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3.2.3 節所定「至少 1.5 倍」的下限。《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3.2.3 節解說更點明,即使是較堅硬之沖積層,至少也應達 1.5 倍開挖深度之範圍,所以 1.2 倍連最有利的地層條件都不夠。正確的下限是 1.5 倍、範圍為 1.5~2.5 倍,故不符合題目所問。

  3. (C)

    1.5~2.5 倍開挖深度,逐字對應《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3.2.3 節第 (5) 款「至少應達 1.5~2.5 倍開挖深度之範圍」,並與承載層或不透水層深度以「或」並列,與題幹描述的結構相同,是本題所問的倍數範圍,符合題目所問。

  4. (D)

    3.0~4.0 倍開挖深度,數值整段落在《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3.2.3 節所定 1.5~2.5 倍範圍之外,不是條文所定的最小調查深度範圍。《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3.2.3 節解說中確實出現過 3.0 倍,但那是描述類似台北盆地基隆河流域之軟弱黏土層「有時甚至應達 2.5 或 3.0 倍」的個別情況,屬於地層特別軟弱時的加深,不是一般深開挖工程的最低要求;4 倍則是淺基礎基腳(以基腳寬度計)與樁基礎(以樁徑計)的倍數,基準量不是開挖深度。正確答案應回到 1.5~2.5 倍開挖深度,故不符合題目所問。

記憶點

深開挖調查深度記「1.5~2.5 倍開挖深度,或到承載層、不透水層」,倍數的基準是開挖深度,別和基腳、樁的「4 倍寬度或直徑」、沉箱的「3 倍直徑或寬度」混在一起。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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