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建築環境控制第 19 題 · 單選 · 1.5 分

關於給水設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建築物之最高容許水壓,約在 1~3 kg/cm2 之間正解 ✓
  2. B臺灣高層建築物通常會以 50 m 以內之高程做為給水垂直區劃
  3. C辦公室每人每日用水量 100~120 l
  4. D一般建築物之受水槽容量常取每日用水量之 1/2 倍來設計

官方答案 A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環境控制」乙段測驗第 19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4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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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給水設備的水壓上下限、高層建築給水垂直區劃、各類建築物每人每日用水量,以及受水槽容量的設計基準。

正解理由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 3.4.4 節所訂的是水栓及衛生設備供水水壓的「下限」:一般不得低於 0.3 kg/cm2,因特殊裝置需要高壓或採用直接沖洗閥者不得低於 1.0 kg/cm2;「最高容許水壓」則是由器具與配管耐壓、水錘衝擊、出水噴濺與噪音所決定的「上限」,兩者是不同的量。選項 (A) 把建築物的最高容許水壓寫成 1~3 kg/cm2,這個範圍偏低,不是一般建築給水最高容許水壓的範圍。

高層建築要做垂直區劃,正是為了讓每一區的管內水壓都落在容許上限之內,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0 條要求高層建築物給水系統保持適當之水壓,(B) 以 50 m 以內的高程分區就是落實這項要求的常見做法;(C) 與《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附錄 第 1.1 節表 A-1 辦公室每人每日 100~120 l 相符;(D) 與同規範附錄 第 1.2 節受水槽容量以 1 日使用水量之 1/2 計之相符。四個敘述中只有 (A) 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錯在把「最高容許水壓」的範圍寫得太低。《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 3.4.4 節的 0.3 kg/cm2 與 1.0 kg/cm2 都是最低供水水壓,回答的是「水夠不夠力、器具能不能正常出水與沖洗」;最高容許水壓回答的是「水壓會不會大到損壞器具、產生水錘與噪音」,一般建築給水的最高容許水壓高於選項所列的 1~3 kg/cm2。另從靜水壓原理看,靜水壓隨水柱高度線性增加,若容許上限只到 3 kg/cm2,(B) 那種 50 m 高程的分區,區內最低樓層的靜水壓就會超出上限,兩個敘述無法並存。要成為正確敘述,應改為一般給排水設備教材所採的最高容許水壓範圍,並說明超過時以垂直區劃或減壓設備處理。

  2. (B)

    正確。給水垂直區劃是把高層建築沿高度切成數個給水區,每區由各自的水槽、減壓閥或加壓設備供水,使區內最低處的水壓不超過最高容許水壓,最高處又不低於《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 3.4.4 節的最低供水水壓。《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0 條要求高層建築物給水設備之裝置系統內保持適當之水壓,分區正是達成「適當」的手段;臺灣高層建築常以 50 m 以內的高程作為一個給水區,敘述正確。

  3. (C)

    正確。《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附錄 第 1.1 節表 A-1 列辦公室 1 日平均使用水量 100~120 l、1 日平均使用時間 8 小時、以「每一上班者」計,有效面積中的使用人數為 0.2 人/m2,與選項一致。易混的是住宅:同表住宅為每一居住者 160~200 l,單位人數用水量比辦公室高,因為住宅包含沐浴、洗衣、炊事等用途。

  4. (D)

    正確。《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附錄 第 1.2 節明定受水槽之容量(不含消防用水)以 1 日使用水量之 1/2 計之,但可依當地供水情形及實際需要酌予增減。對照《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 3.2.3 節,受水槽容量應為設計用水量 2/10 以上,與屋頂水槽或水塔合計應為設計用水量 4/10 以上至 2 日用水量以下;取 1/2 正落在這個區間內,敘述正確。

記憶點

0.3 與 1.0 kg/cm2 是供水水壓的「下限」,最高容許水壓是由器具耐壓與水錘決定的「上限」,1~3 kg/cm2 對上限而言太低;受水槽取日用水量 1/2、辦公室每人每日 100~120 l。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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