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基調查的相關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 A就工作需要而言,如以探查承載層或岩盤深度為目的之調查,可採用衝鑽法,以節省工期及經費
- B就地盤條件而言,對臺灣山區之軟岩及硬岩,可選擇岩石鑽心取樣方法來進行調查
- C淺基礎基腳之調查深度應達基腳底面以下至少二倍基腳寬度之深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正解 ✓
- D關於地基調查密度,原則上,基地面積每 600 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 300 平方公尺者,應設一處調查點,且每一基地至少二處
官方答案 C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43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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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地基調查的方法選擇(依工作目的與地盤條件)、調查點數與調查深度,依據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5 條第 2 項、《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3.2.3 節與第 3.2.1 節。
正解理由
《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3.2.3 節就調查深度列出的一般原則中,第一項為「淺基礎基腳之調查深度應達基腳底面以下至少四倍基腳寬度之深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5 條第 3 項也要求調查深度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所定有關基礎設計及施工所需要之深度。選項(C)把「四倍」寫成「二倍」,倍數錯誤,是本題錯誤的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3.2.1 節的解說就工作需要舉例:以探查承載層或岩盤深度為目的之調查,可用衝鑽法,以節省工期及經費。衝鑽法適合只要確認「硬層在多深」的目的;反之,以調查砂頁岩順向坡滑動為目的之調查,識別層次之精度要求甚高,《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3.2.1 節指出應以三套岩心管連續取樣,但經費較貴、所須時間也較長。方法要依調查目的選,是本選項的重點。
- (B)
正確。《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3.2.1 節就地盤條件指出,對台灣山區之軟岩及硬岩,岩石鑽心取樣為較合宜的方法;同規範第 3.1.2 節也說明岩層應鑽取岩心。同一段並區分:台中盆地、林口、桃園等卵礫石台地以衝鑽法較合適,並可利用試坑開挖瞭解覆蓋層厚度與卵礫石礫徑;台北盆地、嘉南沖積平原、各河川沖積平原及海埔新生地則以水洗鑽法較合適。地盤條件是選項(A)「依目的」之外的第二個選擇軸。
- (C)
錯誤,為本題答案。《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3.2.3 節的倍數是「至少四倍基腳寬度」,不是二倍;後半句「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則與規範相同。改成「應達基腳底面以下至少四倍基腳寬度之深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才對。「二倍」在《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3.2.3 節的解說中確實出現,但意思不同:一處說明正方形獨立基腳在深度達二倍基腳寬度以上時,垂直應力增量小於 10%之基礎載重,所產生之沉陷量甚小;另一處說若在二倍基腳寬度之深度內有明顯堅硬之承載層,調查深度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即可。前者是訂定深度原則的背景說明,後者是承載層出口的情境,兩者都不是淺基礎調查深度的倍數要求。
- (D)
正確。《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3.2.3 節的調查點數原則為基地面積每六百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三百平方公尺者,應設一處調查點,每一基地至少二處,地質條件變異性較大之地區應增加調查點數,選項文字與此一致。《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5 條第 2 項也規定同一基地之調查點數不得少於二點,當二處探查結果明顯差異時,應視需要增設調查點;基地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及基礎涵蓋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之部分,得視地形、地層複雜性及結構設計需求決定調查點數。
記憶點
淺基礎調查深度「四倍基腳寬或達承載層」;點數「六百/三百平方公尺一點、至少二點」;二倍只是解說中應力增量已小的深度。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