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專章之建築設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高層建築物每超過 70 公尺者應設置中繼幫浦
- B連結送水管 3 支以下時,中繼幫浦出水口之水量不得小於 1400 公升/分
- C設置室內供消防隊專用之連結送水管,其管徑應為 50 公厘以上,出水口應為雙口形
- D連結送水管出水口之出水壓力不得小於 3.5 公斤/平方公分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環境控制」乙段測驗第 27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4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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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高層建築物專章的消防設備,包括消防隊專用連結送水管的管徑與出水口形式、中繼幫浦的設置高度門檻、幫浦出水口水量與出水口出水壓力的下限。
正解理由
先確認適用對象: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7 條,高層建築物指高度在 50 公尺或樓層在 16 層以上之建築物。這類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1 條第 1 項應另設室內供消防隊專用之連結送水管,管徑與出水口形式都有明文。送水能力則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1 條第 2 項規定,可拆成四個要件:一是設置門檻,高度每超過 60 公尺應設中繼幫浦;
二是連結送水管 3 支以下時,幫浦出水口水量不得小於 2400 公升/分;三是每增加一支加 800 公升/分,至 5 支為止;四是出水口之出水壓力不得小於 3.5 公斤/平方公分。選項 (D) 寫的正是第四個要件,數值、單位與「不得小於」的下限性質都與條文一致,敘述正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1 條第 2 項,中繼幫浦的設置門檻是高度每超過 60 公尺,不是 70 公尺。把門檻提高,等於讓高度落在兩者之間的高層建築物免設中繼幫浦,與條文不符;改成「高度每超過 60 公尺者應設置中繼幫浦」才對。消防法規端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3 條同樣以建築物高度超過 60 公尺作為連結送水管採濕式並設中繼幫浦的門檻,兩部法規在這個數字上是一致的,不會出現一邊 60、一邊 70 的情形。
- (B)
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1 條第 2 項,連結送水管 3 支以下時,中繼幫浦出水口之水量不得小於 2400 公升/分,選項寫成 1400 公升/分,低於法定下限;改成 2400 公升/分才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3 條也規定中繼幫浦出水量在每分鐘 2400 公升以上,兩邊數值相同。另要注意條文的累加機制:超過 3 支時每增加一支再加 800 公升/分,而且只累加到 5 支為止,並不是無限往上加。
- (C)
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1 條第 1 項,消防隊專用連結送水管的管徑應為 100 公厘以上,選項寫成 50 公厘以上,管徑下限錯誤;後半「出水口應為雙口形」則與同編第 251 條第 1 項相符。一句敘述只要有一個要件錯,整句就是錯誤敘述,所以不能因為後半正確就選它;改成「管徑應為 100 公厘以上,出水口應為雙口形」才對。50 這個數字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7 條裡是高層建築物的高度門檻(50 公尺),所指的量與單位都不同,不能搬到管徑上。
- (D)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1 條第 2 項明定出水口之出水壓力不得小於 3.5 公斤/平方公分,選項的數值、單位與下限性質完全相符。
記憶點
高層建築物消防隊專用連結送水管:管徑 100 公厘以上、出水口雙口形;高度每超過 60 公尺設中繼幫浦;3 支以下出水量 2400 公升/分,每加一支加 800 公升/分、至 5 支為止;出水壓力不得小於 3.5 公斤/平方公分。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