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的作業高度是幾公尺?
- A1.5
- B2.0正解 ✓
- C2.5
- D3.0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1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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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造工地高處作業的墜落災害防止,考的是「作業高度達多少公尺,雇主就必須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採取適當防止設施」這個啟動門檻。
正解理由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把條文拆成要件:①義務主體是雇主;②工作場所高度達二公尺以上;③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④法律效果是訂定計畫並依序採取防止設施。題目問的「作業高度」就是要件②,門檻為二公尺;條文用「以上」,代表高度剛好 2.0 公尺時已經落入規範範圍,不必超過才算。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1.5 公尺低於《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的門檻,該條義務並不是從 1.5 公尺啟動,正確數值是二公尺。考生容易把這個數字與《建築法》第 69 條混在一起: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以上者,防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那是「向下開挖的深度」,管的是鄰房傾斜倒壞,與勞工「向上作業的高度」是不同的量。
- (B)
正確。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完全吻合,2.0 公尺本身即包含在「以上」之內,且須同時具備「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的要件。
- (C)
錯誤。2.5 公尺高於門檻,若以此為準,2.0 至 2.5 公尺之間的高處作業就被排除在防墜義務之外,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不符,應改為二公尺。二公尺半這個數字出現在《建築法》第 66 條:二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施工部分距離道路境界線或基地境界線不足二公尺半者,應設置防止物體墜落之適當圍籬。那是「施工部分與境界線之間的水平距離」,保護的是路人與鄰地、防的是物體墜落,不是勞工本身的墜落。
- (D)
錯誤。3.0 公尺同樣高於門檻,會漏掉 2.0 至 3.0 公尺之間的作業,應改為二公尺。另要分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3 條對水平安全母索的要求:其設置高度應大於三點八公尺。那是「某一種防墜設施本身」的設置條件,回答的是安全母索怎麼裝才有效,不是「何時必須採取防墜措施」的啟動門檻。
記憶點
營造工地「二公尺以上、有墜落之虞」就要訂計畫、依序設防墜設施;一公尺半是建築法的挖土深度,二公尺半是建築法的圍籬距離,三個數字量的東西都不一樣。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